关于印发《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对《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元烟专〔2022〕8号)进行修订,修订稿《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元烟专〔2024〕10号)经2024年11月13日召开的合理化布局规划听证会评议通过,上报元江县司法局审查备案。 本规划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元烟专〔2022〕8号)废止。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2024年11月29日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元江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应当在空间上相互独立,在物理特性上应有实体墙相隔离。经营场所应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且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面向公众经营。 第四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综合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零售点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 第五条 零售点布局采用数量限制、距离限制、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以及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等布局标准。 第二章 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六条 本规划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区域零售点规划数,并划定单元网格。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是指单元网格内可设置零售点的数量。总量规划数是指元江县辖区范围内所有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之和。 除本规划规定的特殊区域外,单元网格内零售点数量达到规划数时,该单元网格不予新设零售点。 第七条 本规划根据零售市场状态、交通状况、人口热度、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零售点间距。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测量的总体原则为两个零售点“门边到门边”可安全步行的最短距离。测量规则及标准详见《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附件1)。 第八条 在以下特殊区域可单独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一)火车站、汽车站等相对封闭的内部等候区。 (二)部队、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等封闭式特殊区域。 (三)高速公路单侧加油站(含服务区)。 第九条 元江县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及规划区域、区域网格归属等详见《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2)及《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网格示意图》(附件3)。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因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但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除外; (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临时占道的建筑等; (六)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与住所可连通通行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车库、储藏室等或居民楼内公用通道、楼梯间等; (七)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八)澧江街道、红河街道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正常出入的校门口(含通道)50米以内,其余乡镇(街道)及乡镇(街道)以下区域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正常出入的校门口(含通道)30米以内; (九)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经营业态存在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或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经营业态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一条 优抚对象、社会弱势群体等特殊群体申请零售许可证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本规定政策,同一特殊群体申请人在云南省内仅适用一次。 1.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本条中的家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具有从事烟草专卖零售经营业务相应能力,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听力残疾:一级、二级;言语残疾:一级、二级;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3.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确实具有需要扶持照顾的其他特殊情况的优抚对象,经元江县烟草专卖局集体研究并向玉溪市烟草专卖局报备,可以放宽办证条件。 申请人应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变更到本单元网格内新址经营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40%执行。 申请变更到元江县其他单元网格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 第十三条 因中小学及幼儿园新建、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歇业并在原单元网格内新址申请新办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40%执行。 在元江县其他单元网格申请新办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间距标准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划实施后,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调整的,根据最新规定进行调整,及时报元江县司法局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十五条 元江县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每季度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并公示后实施。 第十六条 对暂不符合本布局规划条件的申请人,实行排队轮候制度。排队轮候制度详见《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附件5)。 符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情形的,申请人不实行排队轮候制度。 第十七条 本规划中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等。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第十八条 本规划中“以上”“不低于”“不超过”“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划中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条 本规划由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于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2022年5月8日起实施的《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元烟专〔202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 附件2: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 附件3: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网格示意图 附件4: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 附件5: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 元江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docx
附件1: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docx
附件2: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docx
附件3: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网格示意图.docx
附件4: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docx
附件5: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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