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与政策依据 (一)出台背景 1. 法治要求:2026年3月30日实施新修订《殡葬管理条例》,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公益属性、审批、收费、监管、法律责任作出全新硬性规定,亟需县级配套细化落地文件。 2. 现实短板: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运营、监管等环节纳入规范化轨道,把上级殡葬改革政策转化为具体实操规则,保障改革落地见效。保护生态与节约资源,通过规范选址、限定墓穴规格、推广生态安葬,治理散埋乱葬导致的耕地浪费、生态破坏问题,契合耕地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规范管理遏制行业乱象,理清县乡村三级权责,明确建设审批、运营服务、违规处置等标准,解决此前管理无序、权责不清、违规建设等问题。 3. 改革任务:落实《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政办发〔2019〕43号、省民政厅殡葬事业“十四五”规划要求,实现农村公益性公墓全覆盖、节地生态安葬全覆盖、规范管理全覆盖,推进移风易俗、节约土地资源、减轻群众丧葬负担。 4. 民生保障:规范村级安葬服务,杜绝殡葬乱收费、倒卖墓穴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健全“逝有所安”基层殡葬公共服务体系。 (二)法律法规依据 1. 上位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26修订版)、《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 2. 省级文件:云政办发〔2019〕43号、《云南省规范殡葬经营服务主体管理规定(试行)》、《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节地生态安葬工作通知》(云民发〔2023〕117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云民发〔2026〕5号); 3. 配套规范:发改、自然资源、住建、水利、林草、财政、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民宗等部门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价格管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二、总体思路与核心目标 (一)总体原则 1. 公益为本,非营利:农村公墓为村级集体公益设施,严禁商业化、市场化经营,不以盈利为目的; 2. 属地管理,乡镇主责:乡镇统筹监管、村委会日常运营、民政行业指导、多部门联合执法; 3. 自用仅限本村:严格限定安葬对象,杜绝对外售卖、跨村安置; 4. 节地生态,简约治丧:严控墓穴面积,推广树葬、花坛葬、壁葬等生态安葬; 5. 依法审批,全程监管:建设备案、收费公示、年度年检、台账闭环、追责到位。 (二)工作目标 1. 建设规范化:所有农村公益性公墓完成备案,选址合规、规模适度、不占耕地林地; 2. 使用标准化:墓穴尺寸、墓碑高度、绿化标准统一,杜绝豪华墓、活人墓; 3. 收费透明化:仅收取政府核定维护管理费,无隐形收费、摊派收费; 4. 管理长效化:建立一墓一档、安全巡查、防火防汛、群众监督制度; 5. 秩序法治化:彻底整治私埋乱葬、倒卖墓穴、违规土葬、封建迷信祭祀行为。 三、《管理办法》重点条款逐条解读 第一章 总则 1. 适用范围 全县各村(社区)、联村共建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已建成村级集中安葬点、规划新建公益性安葬设施全部纳入管理。 解读:不管是单独一村建设、多村联合建设,还是历史形成的村级坟山改造点,统一执行本办法,不存在管理盲区。 2. 管理权责划分 县民政局:行业主管,备案审批、业务指导、年度年检、执法查处;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属地管理第一责任,统筹规划、日常督查、矛盾调解; 村(居)委会:运营主体,负责墓区管护、安葬审核、台账登记、群众宣传; 发改、自然资源、住建、水利、林草、财政、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民宗等部门各司其职,联合巡查。 解读:厘清“县管行业、乡镇(街道)管属地、村(居)民委会管运营”三级责任,解决以往权责交叉、推诿扯皮问题。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1. 审批备案流程 村(居)委会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初审→多部门联合踏勘(自然资源、林草、生态)→县民政局审核备案;未备案公墓一律视为非法殡葬设施,依法取缔。 解读:新条例明确农村公益性墓地必须县级民政备案,无备案手续不得投用,杜绝私自新建公墓。 2. 选址硬性禁令 严禁在耕地、一级林地、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河道堤坝、铁路、国省干道两侧、自然保护地建设公墓;优先选用荒山、荒坡、废弃闲置地块。 解读:落实耕地保护、生态环保要求,从源头遏制“沿路坟、沿河坟”视觉污染。 3. 资金筹集规定 建设资金由国家、省、市补助,县财政予以补助,乡镇(街道)村集体统筹,严禁向村民摊派建设费;不得引入社会资本商业化投资开发公墓。 解读:杜绝村集体借建公墓向群众集资、摊派,减轻村民负担。 4.墓穴建设尺寸标准 单人墓穴占地面积≤0.5㎡,双人合葬≤0.8㎡;墓碑高度≤0.6米,宽度≤0.6米,禁止修建石围栏;园区绿化率≥50%;大力建设生态葬专区(树葬、花坛葬、骨灰墙)。 解读:以制度压缩墓穴占地,破解“大墓占山”土地浪费问题,落实节地生态安葬政策。 第三章 墓地管理 1. 安葬人员范围 仅限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户籍已故村民;原户籍本村、配偶为本村村民的逝者可依规安葬;在建立公墓的村(居)民委员会有固定居住场所或有一定的生产、生活资料的非当地户籍村(居)民且回其户籍所在地安葬确有困难的,具体的安葬范围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报县民政局备案。未经核准,不得向划定区域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 政策依据:新《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云南省殡葬管理政策明确公益性墓地仅限本村村民使用,对外售卖属于重大违规行为,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 安葬办理流程 家属提交火化证明、逝者户籍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村委会审核公示→乡镇(街道)复核→公墓登记安葬,实行“先审核、后落葬”。 3. 六类禁止行为 1.以营利为目的公益性公墓建设和承包经营;2. 转让、炒买炒卖公益性公墓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3.不按照顺序号依次安葬;4.修建家族、宗族墓地;5.改变墓穴占地面积、安装超标墓碑;6.提前认占墓穴位; 4.收费项目严格限定 仅允许收取公墓价格及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民政局,按照设施审批权限制定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和政策,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实行。 解读:新条例明确农村公益性墓地原则上不收取墓位费用,仅可收取用于绿化、保洁、防火、设施维修的维护成本费,杜绝“卖墓盈利”。 5. 资金监管要求 农村公益性公墓收取的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费用可用于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维护等支出。禁止挪作他用。资金的收支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监管。 公墓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维护墓区内公共财产安全和秩序,公墓内应当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1.对外售卖墓穴、以营利为目的经营公墓:民政部门责令整改,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相关村干部、管理人员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2.违规收取墓位费、超标收费: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退费,没收违规收入并处罚; 3.私建公墓、在禁建区域修坟:自然资源、林草部门责令拆除、恢复地貌; 4.修建豪华墓、活人墓:限期整改缩小墓穴,拒不整改依法强制整治; 5.资金挪用、台账造假:财政、纪检部门追责问责。 第五章 附则 1.规定国家政策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建设和管理,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2.县人民政府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 明确施行时间,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政策原文: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元江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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