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元江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元江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6-08-21 17:09:40 点击率: 14 【打印】 【关闭】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省市驻元单位:

《元江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已经第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6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元江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持续深化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元江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为当地农村村(居)民提供骨灰或者遗体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及其设施。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管理经费和建设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县乡两级建立健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规划编制、审批、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元江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由县民政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元江分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本行政区域殡葬改革发展规划等要求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当坚持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生态环境,方便群众的原则,其建设规模根据辖区人口数量和7‰的年死亡比例确定。

农村公益性公墓内提倡和鼓励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塔葬和骨灰集中存放等生态节约土地的方式安葬。

第七条  新增农村公益性公墓用地应当按照建设用地管理,通过划拨方式或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方式供地。占用林地、草地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优先选择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土地上建设。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

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水库、河流、引水渠堤坝200米以内和水源保护区;城市面山范围;铁路和国道、省道及其他干线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  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乡(镇、街道)级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具体项目涉及的用地、环评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报批。

第九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资金来源:

(一)国家、省、市补助资金;

(二)县本级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投入资金;

(三)村(居)民委员会自筹资金;

(四)社会赞助、捐助资金等。

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依法向社会公开收支情况,并接受监督,不得向村(居)民摊派。

第十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

(一)单人墓穴每穴不超过0.5平方米,双人合葬墓穴每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

(二)墓碑高度不得超过0.6米,宽度不得超过0.6米。不得建石围栏等附属设施,卧碑高度不超过地面15厘米;

(三)绿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40%,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50%;

(四)墓区道路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标志标牌,配备停车场、管理用房、祭扫场所、消防安全等设施。

第十一条  经批准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履行项目实施职责并组织初验后,报县民政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元江分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进行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迁移或者改扩建、撤销,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民政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章  墓地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主要为当地农村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

在建立公墓的村(居)民委员会有固定居住场所或有一定的生产、生活资料的非当地户籍村(居)民且回其户籍所在地安葬确有困难的,具体的安葬范围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报县民政局备案。

未经核准,不得向划定区域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

第十四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墓地实名登记。

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凭火化证安排入葬,安葬时按顺序号依次安排墓位,并向丧属发放安葬证。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营利为目的公益性公墓建设和承包经营;

(二)转让、炒买炒卖公益性公墓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三)不按照顺序号依次安葬;

(四)修建家族、宗族墓地;

(五)改变墓穴占地面积、安装超标墓碑;

(六)提前认占墓穴位;

(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价格及其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民政局,按照设施审批权限制定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和政策,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公墓设施及其维护管理费,并在公墓入口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减免收费规定等进行公示,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收取的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费用可用于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维护等支出。禁止挪作他用。资金的收支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监管。

第十九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维护墓区内公共财产安全和秩序,进行墓区绿化和对墓穴进行维护、保持墓区的幽美、肃穆和墓穴的完好、整洁。公墓内应当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做好墓位(格位)档案信息管理工作,对墓穴使用情况、收费票据等相关材料档案进行永久保存,对添加或变更的信息记录及时存档,并将有关信息录入殡葬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元江分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等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或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政策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由元江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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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元江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