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鲤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第十八届元江县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研究审议通过,于2025年4月21日由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2025年4月21日起施行。 一、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对元江鲤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元江鲤种质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开发利用,维护水域生态环境,更好地保护元江鲤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元江鲤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根据元江鲤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状况、自然环境及保护需要,遵循保护优先、开发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实行科学规划、分区控制、动态管护,并妥善处理好与地方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做好元江鲤保护。 三、管理办法制定过程 《管理办法》由元江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2024年8月1日,县农业农村局向各相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建议3条,采纳3条;9月12日在元江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向社会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告;10月29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共收到修改意见建议28条,采纳20条;2025年1月7日,县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2025年1月23日,县政府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管理办法》,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2月13日,县政府法律顾问出具律师意见;2月20日,县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2月24日提交第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集体审议并通过。 四、《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章三十条,其中,第一章总则。系统阐明《管理办法》的目的、依据及保护区界定和管理原则;第二章保护区管理职责。明确保护区管理原则,并按管理权属明确保护区所在地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各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第三章保护区管理。明确保护区范围、主要保护对象、保护期及保护区内活动权限等相关内容;第四章法律责任。明确保护区管理人员及个人违反管理办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明确保护区范围调整执行和经费预算等。 原文: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元江鲤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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