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江县202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种植业、养殖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省市驻元单位: 《元江县202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种植业、养殖业)实施方案》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元江县202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种植业、养殖业)实施方案 为做好202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种植业、养殖业)工作,根据省市相关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市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工作原则,完善优化工作机制和发展模式,全面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种植业、养殖业)工作,不断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增加农业保险品种,提高风险保障程度,加强农业大灾巨灾风险防范,建立健全农业风险转移分散和保障机制,减少灾害、疫病和市场等因素对农业发展的冲击,稳定农业生产,确保农民增收,推动高原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 二、项目概况 (一)保险品种 种植业:水稻、玉米、甘蔗,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 (二)实施时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三)实施地点:10个乡镇(街道) 三、保险责任 (一)种植业:人力无法抗拒的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和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害等灾害、病害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1.水稻: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干旱;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害、草害、鼠害等。渍涝、低温冷害、稻瘟病、黑条矮缩病、稻飞虱、水稻螺虫、稻纵卷叶螺、稻曲病、纹枯病、白叶枯病、细菌性条斑病等。 2.玉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干旱;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害、草害、鼠害等。渍涝、低温冷害、地下害虫、玉米螟、大小斑病、灰斑病、锈病、蚜虫、粘虫等。 3.甘蔗: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干旱;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害、草害、鼠害。火灾、渍涝、寒流、冻灾、螺虫、地下害虫、粘虫、蓟马、蚜虫等。 (二)养殖业:人力无法抗拒的重大灾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政府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投保标的直接死亡造成的损失(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标的死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1.能繁母猪:火灾、爆炸、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意外事故以及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2.育肥猪:火灾、爆炸、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意外事故以及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 四、投保方式 政策性农业保险以乡镇(街道)和农业经营者投保为主。按照规定,种植险大于等于100亩、能繁母猪等于大于30头、育肥猪年出栏大于等于500头的种植、养殖户单独出单。 五、财政保险保费补贴构成比例、保费标准和理赔标准 202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标准和理赔标准 单位:元/亩、头 类别 | 险种 | 保费 标准 | 中央 财政补贴 | 省级 财政补贴 | 市级 财政补贴 | 县级 财政补贴 | 农业经营者和农户 | 理赔标准(最高) | 比例 | 补贴 保费 | 比例 | 补贴 保费 | 比例 | 补贴 保费 | 比例 | 补贴 保费 | 比例 | 承担 保费 | 种植险 | 水稻 | 27 | 40% | 10.8 | 25% | 6.75 | 25% | 6.75 | 10% | 2.7 | 0 | 0 | 600 | 玉米 | 18 | 40% | 7.2 | 25% | 4.5 | 25% | 4.5 | 10% | 1.8 | 0 | 0 | 500 | 甘蔗 | 42 | 40% | 16.8 | 25% | 10.5 | 10% | 4.2 | 5% | 2.1 | 20% | 8.4 | 700 | 养殖险 | 能繁母猪 | 81.8 | 50% | 40.9 | 6% | 4.908 | 14% | 11.452 | 10% | 8.18 | 20% | 16.36 | 1500 | 育肥猪 | 36.6 | 50% | 183 | 6% | 21.96 | 14% | 51.24 | 10% | 36.6 | 20% | 73.2 | 800 |
水稻、玉米、甘蔗和育肥猪的具体理赔标准根据险种的生长期、受灾情况,由保险公司制定的理赔标准为准。能繁母猪按1500元/头标准理赔。具体以保险公司制定的《2020年度涉农保险赔付方案》为准。 六、投保范围及补贴预算 按照政府引导、自主自愿的原则,做到应保尽保、愿保尽保、应赔尽赔,根据水稻、玉米、甘蔗的生产计划和能繁母猪、育肥猪存栏情况,对202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投保数量进行预报测算,最终参保数据以实际参保的数据为准。投保时间原则上2020年8月31日前结束,育肥猪6个月的投保周期满后可再投保。根据参保计划,202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各级财政预计承担949.536万元,其中,中央、省、市级财政预计承担保费补贴851.334万元,县级财政预计承担保费补贴98.202万元。各级财政最终保费补贴情况以实际参保的数据测算为准。具体测算如下: 202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投保数量和财政资金补贴测算表 | 单位:万亩、万头、万元 | 类别 | 险种 | 投保数量 | 保费 标准 (元/亩、头) | 中央 财政补贴 | 省级 财政补贴 | 市级 财政补贴 | 县级 财政补贴 | 农业经营者和农户 | 合计 | 比例 | 补贴 保费 | 比例 | 补贴 保费 | 比例 | 补贴 保费 | 比例 | 补贴 保费 | 比例 | 承担 保费 | 种植险 | 水稻 | 6 | 27 | 40% | 64.8 | 25% | 40.5 | 25% | 40.5 | 10% | 16.2 | 0 | 0 | 162 | 玉米 | 16 | 18 | 40% | 115.2 | 25% | 72 | 25% | 72 | 10% | 28.8 | 0 | 0 | 288 | 甘蔗 | 4.4 | 42 | 40% | 73.92 | 25% | 46.2 | 10% | 18.48 | 5% | 9.24 | 20% | 36.96 | 184.8 | 养殖险 | 能繁 母猪 | 0.9 | 81.8 | 50% | 36.81 | 6% | 4.4172 | 14% | 10.3068 | 10% | 7.362 | 20% | 14.724 | 73.62 | 育肥猪 | 10 | 36.6 | 50% | 183 | 6% | 21.96 | 14% | 51.24 | 10% | 36.6 | 20% | 73.2 | 366 | 合 计 |
|
| 473.73 |
| 185.0772 |
| 192.5268 |
| 98.202 |
| 124.884 | 1074.42 |
七、保险服务流程 (一)服务模式 本项目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江分公司(主承保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江分公司(次承保公司)、诚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次承保公司)按50%、30%、20%比例组成联合共保体。 为统一服务标准、统一服务时限,为全县种植、养殖户提供高效、专业、优质的保险服务,本项目采取“联合承保、统一服务、统一核算、合作共赢”的服务模式。具体为: 1.由主承保公司统一开展承保、理赔工作,其他共保人协助。具体操作方式:主承保公司负责出单、现场查勘、理算核赔,之后按照其他共保人各自中标比例分配保费收入、承担赔款支出。开展承保、理赔工作的费用,由主承保公司负责核算并按各自中标比例进行分摊。 2.具体工作对接方式:主承保公司与主管部门形成唯一工作对接,负责共保协议的拟定、数据汇总、材料报送等工作;主管部门的年度计划指标核实、承保理赔等工作安排仅对主承保公司进行,所涉及的相关具体工作均由主承保公司进行协调、分配、实施。 (二)承保流程 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在充分宣传政策、讲解承保理赔内容和自主自愿的原则下,应做到愿保尽保,不应设置计划上限。同时,做好投保农户资料收集、制作分户清单、投保单、收取保费等工作,在收取农户自缴保费后,向农户出具保险凭证。 (三)保费申请及拨付流程 按照《云南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理赔流程 1.出险报案:被保险人在获悉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在24小时之内或可能情况下的第一时间拨打报案电话,报告出险的时间、具体地点和出险原因。 2.查勘定损:出险后由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邀请当地农业技术部门人员协助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对于损失确定清晰、相关理赔资料收集完备的,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对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或损失率的,应设立观察期,观察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查勘定损工作以及赔款到户。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要将数据作详实记录,作为农业保险灾害损失理赔的依据。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定无害化处理的,不予赔偿。 3.赔款支付:保险赔款由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直接支付受灾农户,用于灾后恢复生产。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受灾农户完整的索赔单证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灾农户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八、保险风险防范 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农业保险风险防范,发挥风险管控主体作用,积极开展防灾减灾工作。根据财政部《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财金〔2013〕129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4〕24号)相关规定,按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和超额承保利润的一定比例,足额提取大灾风险准备金,并建立规模经营、险种互补、再保险安排等多层次风险分散机制,增强农业保险应对大灾、巨灾风险的能力。 九、保险规范 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规范开展各项业务,切实履行责任,提高保险服务水平。要落实“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五公开、三到户”服务规范,简化承保理赔手续,理顺操作流程,及时查勘现场,按约定支付赔款,为农户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保障农户合法权益。 十、年度绩效目标 力争完成计划投保任务80%以上,农户满意度85%以上,做到应赔尽赔。 十一、组织保障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强农业保险工作组织协调,建立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江支公司等有关单位组成的县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农业农村局担任会议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集会议。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农业保险工作开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农业保险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提出工作计划建议,确保各项工作部署和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二)明确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农业保险工作方案制定、工作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制定全县工作计划,抓好有关工作落实,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反映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做好保险公司承保数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申报等工作,监督检查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做好农业保险项目绩效自评。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县级保费补贴资金,向市级申报财政补贴资金;监督检查、跟踪问效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办理年度保费补贴资金的清算;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筹集和监管工作。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农业保险的政策宣传,加大农业保险扩面工作,确保水稻、玉米应保尽保,甘蔗、能繁母猪、育肥猪愿保尽保;精准核实种植面积和养殖情况,避免虚报承保数量。保险经办公司:负责拟定保险定损办法和理赔办法,严格按补贴政策和工作实施方案规范操作,确保保险经营数据的真实准确,坚决防止出现虚增承保数量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落实好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等各级工作;严格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严禁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损害农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为农户提供防灾防损、风险管理、产品信息等增值服务,帮助农户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加强与农业农村局的密切合作,加大对防灾防损工作的投入力度;加强信息沟通和汇报工作。 (三)建立农业保险业务统计制度。每月5日前,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要向县农业农村局报送月度农业保险实施情况;每月10日前,县农业农村局要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月度农业保险实施情况。 (四)健全基层组织工作机构。各乡镇(街道)要成立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组织、协调农业保险工作,积极协助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把工作落实在一线,确保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推进。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县级保险分支机构设职,积极设立乡镇(街道)服务站点,加强一线服务力量。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可以委托基层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五)加强财政补贴预算资金管理。县财政局要将应承担比例的保费补贴资金足额纳入预算,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实行预拨制,按时将本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到专账。县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进展实际,及时将投保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并编制资金支付用款计划报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通过县专账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保险经办机构。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根据全县投保情况、保险费率、保险金额和保费补贴比例,预算县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并汇总后,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下年度预算申请,逐级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经审核后报财政部安排下年度中央、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县财政局要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对上年度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结算,编制保费补贴资金年度决算,并及时上报市财政局;定期检查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防止骗取、挪用保费补贴资金等行为。县保险公司应及时编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情况统计表(保险公司)》,报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县财政局要及时编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情况统计表(财政部门)》,连同经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情况统计表(保险公司)》,一并报送市财政局。 (六)强化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日常管理和监督制度,定期不定期对辖区农业保险工作实施进度、承保理赔、政策宣传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着力解决农业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元江县202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种植业、养殖业)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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