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利社会公众快速、准确地获取元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主动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本级信息公开机构为元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密等不应公开的信息外,公开以下信息:
(一)县发展和改革局领导及分工情况;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等;
(三)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上述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元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信息公开网站:http://www.yjx.gov.cn/yxgovfront/newDepartmentContent.jspx?path=yjxzfxxgk&channelId=10298&pageNo=1向社会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有关事项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县发展和改革局申请获取县政府相关信息。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2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县发展和改革局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县发展和改革局现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书。
(二)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 三 )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申请:申请人进入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链接:
http://ysqgk.yn.gov.cn/YSQGK/ShenQingZZ/ShenQingRLXState?bmid=65263c3a-2e4b-4ec2-9180-fb8e548cc1f7&pid=9577dfb6-48d9-4470-8302-62697f8502c7),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流水号和查询密码,以便查询办理情况。
(四)办理流程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做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的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申请注意事项
1.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2.委托他人或组织代为申请的,需向行政机关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3.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元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办公地址: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文化路1号县政府办公大楼4楼;
邮政编码:653300;
工作时间:8:00-11:30,14:30-17:30(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7-6515191;
电子邮箱:yjfgjbgs@163.com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