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元江县税务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国税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持有的政府信息基本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并保存以下政府信息:

  1.机构概况:机构职能;

  2.领导信息:领导班子成员信息;

  3.联系方式:内设机构办公时间、地点及咨询电话信息;

  4.通知公告:发布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的晓信息;

  5.减税降费:政策文件、政策解读、办税指引、图解等;

  6.行政执法:行政处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税收征管信息、双随机、一公开

  7.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要通过下列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互联网站(https://yunnan.chinatax.gov.cn/col/col3879/index.html);

2.在国家税务总局元江县税务局办税大厅张贴公告;

3.召开新闻发布会;

4.其他新闻媒体。

(三)公开时限

我局各类税务政务信息产生后,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我局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国税政务信息,可以向我局申请获取。我局依照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

(一)申请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元江县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元江县城兴元路9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7―6517901

传真号码:0877―6023613

通信地址:国家税务总局元江县税务局

邮政编码:653300

(二)申请受理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元江县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选择下述三种形式提出:

第一,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国家税务总局元江县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书写有困难的可口头申请。

第二,书面申请。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元江县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

第一,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第二,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第三,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第四,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以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第五,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申请人申请条件

第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第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第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心是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条件中缺上述(1)(2)任何一条,本机关即可视为无效申请。

(五)申请答复期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三、信息处理费收取条件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时,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中的任意一个部门或多个部门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