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46号)和《中共玉溪市委办公室、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江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玉室字〔2019〕10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元江县财政局为元江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元江县政府金融办公室、元江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牌子。 第三条 元江县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财税的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拟订本县财政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街道)财政所的业务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财政、税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定和监督执行财政、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办理涉及财政、税收、地方政府性债务等方面的事务。 (三)承担全县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编制全县和县本级年度财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元江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元江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县和县本级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元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调整、年度决算及其他重大财政事项;参与完成财政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负责全县预决算公开,组织制定本县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制定县对乡镇(街道)转移支付制度。 (四)制定全县财政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其他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按照规定管理上级下达的彩票公益金。 (五)执行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承担国库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统一管理财政专户;负责县本级行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工资统一发放;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负责管理和监督县级公共支出;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办法,按照规定管理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县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七)负责地方金融企业资产和财务监管工作;完善地方金融企业改革发展有关财税政策;负责信用担保制度建设和信用担保行业的监管工作;按照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八)负责办理和监督县级财政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县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具体实施办法;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九)负责管理县级财政社会保障资金(基金)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负责全县政府内外债统一管理职责,制定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防范财政风险;按规定管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及偿还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全县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监督执行会计法规、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组织和管理会计人员业务培训。 (十二)负责制定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有关制度和办法,建立和完善财政绩效评价体系,组织开展县级财政绩效评价工作;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十三)承担元江县政府金融办公室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分析金融运行情况;拟订全县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联系驻县金融监管机构、各类金融机构以及行业自律组织;引导、协调、鼓励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参与对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的监管,会同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指导地方金融业改革与创新,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协助有关部门打击和处置非法金融活动,促进地方金融业健康发展;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和服务“三农”。负责全县多层次资本市场培育;承担企业上市指导、审核推荐及上市后相关工作;协调推进重大金融项目招商工作。 (十四)承担元江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强化国有资本收益监缴,依法对全县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财政统发工资职责分工。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工作由元江县财政局牵头;中共元江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实发工资人数的审核;中共元江县委组织部负责全县机关(含参公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审核;元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事业人员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及机关事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失业保险)缴纳审核;元江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医疗保险费缴纳审核;元江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审核;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购房补贴标准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元江县税务局负责个人所得税缴纳标准审核。 第四条 元江县财政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制度建设,推进机关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障机关正常运转;负责机关综合协调、办文办会、工作分解和督办、档案、保密、财务、资产管理、电子政务、信息、宣传、信访、政务服务、社管综治维稳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起草和修改有关综合性文字资料;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资福利工作;负责组织行政学习,承担干部教育工作;制定并督促落实局机关工作作风制度;管理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统一管理和协调推进全县财政信息化工作;管理全县财政信息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县级财政信息系统、信息化基础设施管理;负责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检查和管理工作;承担机关信息化运维和技术服务;承担财政信息化建设协调机制的统筹协调组织工作;承担县委、县政府重大事项的督查督办和综合考核工作;承担党组的事务性工作,负责督促落实党组的各项决定、决议;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预算和绩效股。拟订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组织编制全县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年度调整预算,统一办理预算追加追减事宜;承担县本级部门预算审核汇总、批复、调整;负责办理上下级财政结算及批复乡镇(街道)财政总决算;负责政府预算公开和督促部门公开部门预算;承担县本级部门预算基础信息库和项目管理;研究拟订本县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办法,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预算的建议和措施;负责调查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承担县本级支出标准体系建设;负责县对乡镇(街道)的财政转移支付工作,指导乡镇(街道)财政预算管理工作;承担与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有关联络事宜;负责对口服务部门(单位)的年度部门预算和决算审核。负责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反映财经法规制度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预算绩效监督工作;负责局内部控制工作,局内各股室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制度、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的情况;负责拟订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相关政策、制度、办法、规范;建立和完善预算绩效管理指标体系;组织实施部门整体、财政管理等重点绩效评价工作,提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的工作建议;组织并推进绩效目标、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负责对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和专家参与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中期绩效评估,提出有关政策完善或退出的具体建议;组织指导县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国库股(元江县财政统发工资办公室)。负责实施预算的执行和分析预测工作。负责拟订并实施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组织实施财政总预算会计及政府会计制度;管理县级国库资金,负责县级财政资金审核、拨付和调度;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县级财政资金专户,对县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行审批和备案管理;负责县本级财政总会计核算,编审上报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组织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并公开相关信息;组织实施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负责联系中国人民银行元江县支行,协调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工作,负责财政国库业务代理银行的管理。负责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业务。 (四)农业农村股。承担农业农村、水利、扶贫等单位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分配相关领域财政支农转移支付和政府性基金,拟(修)订资金管理制度和办法,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统筹协调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相关事宜;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农村综合改革规划、方案和政策措施的拟定、组织实施;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和推动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执行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经济改革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开展。承担元江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社会保障股。承担民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残联等单位的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有关财政政策;负责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县级财政社会保障资金(基金)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并实施监管;管理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医疗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参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研究和有关政策及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 (六)教科文股。承担教育体育、文化和旅游等单位的部门预算、决算管理工作,负责联系部门和单位的经费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和财务监管;研究提出财政支持教科文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建议;拟订联系部门和单位的经费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参与联系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 (七)行政政法股。承担行政、政法等单位预算决算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有关财政政策;审核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拟订行政、政法和外事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制定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负责办理驻元军队、武警部队有关经费事项;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管理。 (八)经济建设和产业发展股。负责交通、住建、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单位的部门预算管理、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负责全县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工作,指导乡填(街道)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做好粮食财务管理工作以及粮食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和国家政策性补贴资金财务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县级建设基本建设投资相关政策,参与所联系部门和行业发展规划、发展政策的研究制定;做好对口预算管理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的财务管理指导工作;做好各级政府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部门预算、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核算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县商贸流通和工业产业发展方面的财政财务工作。负责联系单位的经费保障和财务监管;参与所联系部门和单位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参与组织拟订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制定支持产业升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九)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股。负责拟订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办法;承担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政策和配置标准;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审批;负责组织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工作;负责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审批;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管;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负责编制全县政府经管资产报告、国有资产管理综合报告。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承担元江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拟订和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和化解方案;指导和监督县级部门政府性债务和隐性债务管理工作;清理、统计、报告地方政府性债务和隐性债务;负责组织政府债务预算管理;负责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管理和对下转贷工作;负责隐性债务管理工作;编制政府债务收支预算;提出全县政府性债务、隐性债务规模和债务结构的总体控制建议;发布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报告。承担元江县债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贯彻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拟订本县政府采购政策及相关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审核县级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审批县级政府采购相关事项,政府采购信息备案、统计并依法进行公开;受理、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和行政复议;监督管理县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使用工作;监督考核县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活动;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十)金融和综合股。承担地方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监管方面的工作;负责对地方金融企业经营绩效评价、产权登记监督检查、高管薪酬审核管理;贯彻地方金融企业有关财税政策;按照上级规定管理财政贴息、补贴、风险补偿、奖励等政策性业务;配合有关部门维护金融秩序;负责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贯彻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制度,承担相关规范管理工作;贯彻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制度;配合相关部门拟订关于促进外贸发展和支持走出去战略的政策。贯彻落实国家金融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调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工作,协调联系中央、省、市驻元江县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等。承担元江县政府金融办公室日常工作。 分析预测财政经济形势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研究提出中期财政规划的政策建议,按要求编制五年财政发展规划;研究拟订涉及财政改革与发展的收入分配、住房改革、彩票管理、事业单位改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核定有关工作。承担元江县财政局全面深化财税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负责对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涉法文书进行合法性审查;负责局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和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工作;负责承办局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协调配合本机关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工作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备案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负责宣传贯彻国家税收政策;参与审核涉及税收政策的非专项税收规范性文件;调研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政策建议;按照管理权限认定税收减免资格,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提出初审意见或建议。 管理全县会计工作;负责组织宣传贯彻国家会计法规、准则和制度;负责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会计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组织实施会计人才培养工作;管理会计电算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会计考试报名工作;负责会计行政许可事项工作;管理代理记账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元江县财政局行政编制23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4名(副科级),元江县政府金融办公室主任、元江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副局长兼任。 第六条 元江县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元江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元江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中共元江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0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