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单位:元江县劳动就业服务局
办理依据: 《云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服务对象: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以下人员:(一)进行就业登记的劳动者;(二)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劳动者;(三)从用人单位失业的劳动者;(四)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劳动者;(五)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者;(六)农村家庭有转移就业要求的本地户籍劳动者;(七)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以及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劳动者;(八)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劳动者;(九)非本地户籍人员在本省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劳动者;(十)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十一)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十二)其他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情况。外国人来华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审批程序:个人提出申请及提交相应材料,工作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发给《就业失业登记证》,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说明理由,退回申请材料。
办理条件:就业或就业转失业
申报材料: 劳动者在申请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如实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二寸照片、户口簿(户籍证明),符合以下情况的劳动者,还需提供相应材料:(一)已就业的本地户籍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就业证明;(二)已就业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属于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提供用人单位信息、就业时间、订立劳动合同的证明;属于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从业证明;(三)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四)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五)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停业的人员,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六)土地被征用的失地人员,提供相关失地证明;(七)复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八)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教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证明;(九)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元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