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司法局内部卫生管理制度


来源:元江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1-08-20 11:23:26 点击率: 299 【打印】 【关闭】

元江县司法局内部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单位办公环境的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元江县推进爱国卫生“七个专项行动”方案》《关于做好无烟党政机关建设的通知》及美丽县城建设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办公环境的卫生设施的设置、建设、管理、维护和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废弃物收运处理。 

第三条 凡在本单位工作的员工和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局为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单位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他科室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综合科应当加强有关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员工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 

第六条 专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人员(物业公司)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文明作业。综合科负责联系和监督工作,任何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七条 各科室内(单位统一使用的除外)的清扫保洁工作,由使用者承担。 

 

第二章 公共区域的清扫与保洁

第八条 单位公共区域(包括主次干道、活动室、开水房等)的清扫与保洁,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第九条 各科室负责办公室内的清扫与保洁,并实行“门前三包”的责任制管理。 

第十条 单位会议室的日常卫生由综合科接待室负责联系,物业管理负责清扫和保洁及美化绿化。 

第十一条 禁止在单位内部公共场地倾倒、堆放垃圾,禁止将卫生责任区内的垃圾扫入道路或公共场地,禁止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废弃物。各科室使用后的报刊杂志及废旧纸张,统一交综合科保存及处理。 

第十二条  开水房、厕所及其他公共卫生设施,必须特别保持清洁,尽可能做到无异味、无污秽。 

第十三条 单位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猫、狗等家禽和动物。 

第十四条 综合科督促物业管理定期对洗手间、厕所、垃圾桶等场所实施药物喷洒,杀灭蝇蛆。 

 

第三章 室内卫生的管理

第十五条 各科室环境卫生由各科人员包干,各科科长负责,综合科监督检查,单位领导组织临时抽查。

第十六条 室内应保持整洁,做到地面无污垢、痰迹、烟蒂、纸屑;桌面、柜上、窗台上无灰尘、污迹,清洁、整齐,室内无蜘蛛网、无杂物。各工作人员要始终保持办公桌面整洁。

第十七条 室内不准随便存放垃圾,应及时把垃圾倒入垃圾筐内。 

第十八条 办公室内办公用品、报纸等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个人生活用品应放在固定的抽屉和柜内。 

 

第四章 废弃物收运与管理

第十九条 分布在单位公共区域内的垃圾箱、垃圾筐以及垃圾堆放容器由物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科室产生的垃圾、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倒入垃圾筐或垃圾堆放容器内。配置给各科室的垃圾筐、垃圾袋由各科室使用管理,勿随意变动地点或位置。 

 

第五章 奖罚措施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采取整改措施,并可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经济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纸屑及废弃物; 

二.垃圾不装袋、不入桶(箱)随意弃置的; 

三.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影响环境卫生的。 

第二十二条  单位每年度评比一名卫生工作积极分子,获得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元江县司法局          二○一二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