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动态清理制度


来源:元江县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3-12-21 18:08:05 点击率: 20 【打印】 【关闭】


 

第一条

为做好我信息清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交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元江县交通运输局清理政府信息工作。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的清理工作。被撤销、合并或机构职能发生变化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合并、职能转移前形成的政府信息,由继

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负责清理。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全面清理自成立以来形成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应公开,要进行认真审查。

第六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理时确定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清理时确定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标注主动公开。应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纳入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第八条

属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政府信息,清理时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标注依申请公开

第九条

清理工作中,要将已经无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政府信息注明无效,以确保政府信息利用的准确和有效。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系统,及时录入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清理其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元江县交通运输局

                        2023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