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各股室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 第四条 经审查发现有以下情形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五条 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落实责任,对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违反规定发生失泄密的,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条 局机关各股室、局办公室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具体承办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的股室、股室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局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局机关主要领导审查批准。 第七条 联合发文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方负责保密审查,并在书面征得其他部门单位的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局保密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元江县工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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