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的服务作用,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照法律法规、根据自己的职责和职权对其制作以及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务信息进行公开。 第三条 符合下列要求的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政务公开。重点是认真贯彻上级党委政府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及本局所履行的事权、财权、人事权的公开。 1.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通报包括:上级党委、政府对工信局要求的各项重大活动、重要经济决策、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2.事权公开主要包括:重大经济决策、重要事项决策、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执行情况、行政审批情况、各类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3.财权公开主要包括:额度较大的资金分配、使用情况以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规定应予公开的采购和经费用使用情况。 4.人事权公开主要包括:干部调配、股室长竞争上岗、公务员录用、奖惩以及机构改革人员分流情况。 (二)办事公开,主要包括:工作职责,办事依据、条件、程序、纪律、期限、过程和结果,服务承诺、投诉处理途径。 (三)机关单位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向干部职工公开。 (四)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机关干部交流和考核情况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向干部职工公开。 第四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五条 公开政务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呈分管领导进行审查、批准。 第六条 对政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七条 发布政务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发布政务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要全部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开;设立政务信息查阅场所,供群众查阅。 第九条 本工作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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