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施行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的所有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和“涉密的不公开、公开的不涉密”的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要明确一位单位领导分管,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切实做好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要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并逐件填写《机关单位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经办公室主任保密审查,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公开。 第六条 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承办人拟定意见、办公室主任审查、分管领导批准三个层次进行。 第七条 各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过程中,出现有争议和不明确事项是否涉密时,应填写《玉溪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送审函》,送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政府信息公开涉嫌泄密的,应当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举报。 第十条 本制度由玉溪市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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