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来镇城镇燃气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曼来镇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设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曼来镇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曼来镇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服务、使用安全、设施保护等活动。燃气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管理原则 曼来镇城镇燃气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规范经营、保障供应的原则。镇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燃气管理职责,燃气经营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燃气用户应当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第二章 使用安全 第四条 用户责任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按照供用气合同约定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用气指导使用燃气。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用户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软管和减压阀等设备,并定期更换。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已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器具。 发现燃气泄漏或其他安全隐患时,用户应立即关闭阀门、开窗通风,不得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并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处理。 第五条 安全宣传 镇政府和村(社区)工作人员应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知识,提高用户安全意识。通过举办安全知识讲座、发放宣传资料、利用媒体平台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和应急处置方法。 第三章 设施保护 第六条 警示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识。 第七条 设施维护 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燃气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安全运行。对燃气管道、阀门、调压站等设施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保养,并建立完整的设施维护档案。发现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进行整改;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无法及时消除的,应采取暂停供气等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和镇政府相关部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检查内容 镇政府应每月进行一次燃气检查,重点排查问题“灶管阀”、燃气场站设施安全间距不符、穿越密闭空间、气瓶间违规设置、腐蚀泄露等安全隐患;重点加强燃气经营站点和气瓶、气灶、管阀等燃气设施安全质量和入户安检等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储存、倒卖运输和违规充装液化石油气等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解释权 本管理制度由曼来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施行日期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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