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元江县城镇供排水价格调整方案(听证稿)听证会听证报告》,已经元江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根据《元江县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以与该方案起草单位联系。
附件:关于《元江县城镇供排水价格调整方案(听证稿)》听 证会听证报告 元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7月22日
《元江县城镇供排水价格调整方案(听证稿)听证会》听证报告 一、听证事由 为积极稳妥推进元江县城镇供排水价格改革,建立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的水价机制,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确保供排水企业生产的正常运行,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同时,为在政府制定城镇供排水价格决策中,充分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政府价格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元江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召开了元江县城镇供排水价格调整方案(听证稿)听证会。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 听证会于2021年7月14日14:30—17:30分,在元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大会议室举行。参加听证会的人员有: (一)听证代表:涂子华、杨林保、王继宁、温荣建、李秀芝、邓云昌、李晓法、房跃辉、杨建文、侯宁安、李春发、王沅东、杨 滨、白永福、李 波、王成新、何云宏、张新明、高双仓。 (注:听证代表李晓法因事请假,委托同事李芹代陈述本人意见和建议;听证代表王继宁因公请假,委托同事方继文代陈述本人意见建议;听证代表杨建文因公请假,委托吕莹代陈述本人意见建议;听证代表王沅东因公请假,委托同事何娜代陈述本人意见建议) (二)听证会主持人:元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胡艳红。 (三)决策发言人:元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胡艳红、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杨新艳、元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收费管理股股长黄路明、元江县价格认定管理办公室主任李江文。 (四)听证会监察人:杨陆政、柯玉龙。(注:听证监察人李文明因公请假,委托同事杨陆政到会监察) 三、听证代表主要意见及建议 (一)主要意见 听证代表认为:本次城镇供排水价格调整方案,符合我国现行的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的城镇供排水价格政策,符合《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相关规定,符合元江的实际。充分阐明了拟制定城镇供排水价格的依据、理由和方法等,分析了调价对居民和其它用水户的负担,既贯彻了国家、省、市的水价政策,考虑了供排水企业持续发展,又兼顾了居民和其它用水户的承受能力,保障了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同时配套了对弱势群体价格优惠措施,有利于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最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政策、最低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价格、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限制淘汰类企业用水惩罚性水价等政策,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和用水公平负担,有利于促进企业扭亏增盈。调价幅度合理,调价方案切实可行,与元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对企业、居民等社会各方影响不大,可以接受,同意调价方案。 (二)主要建议 19名听证代表建议主要有: 1.各供水管理单位继续加强供水管理,提高供水服务质量,提高供水保障率,为群众提供安全、优质的用水。 2.对困难群体优惠政策力度不够,建议在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的基础上优惠20%。 3.调价方案作适当的延后执行,执行时间放在9月1日起。 4.建立健全供排水管网设施的监测预警制度,做好维修维护保养工作。 5.持续开展节约用水、保护生态环境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市民节约用水意识,养成用水消费良好习惯。 6.充分结合我县特殊的气候情况,考虑居民用水量,第一阶梯政策每户居民用水量由每月25立方米上调到30立方米。 7.将县城区绿化用水由现在的自来水改用团山水库水利工程性供水,降低供水成本和水厂供水压力,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8.加快集镇供水及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加强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的饮用水,为我县供水事业提供保障。 9.水价调整后,供水单位应进一步提高服务和水质,如增设网上营业厅和网上缴费点等。 10.加快出台集镇供排水价格政策,制定集镇供排水具体价格。 四、决策发言人对听证代表建议的答复 决策发言人黄路明:肯定了各位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对代表提出的:“ 在对困难群众水价的优惠力度、保供水、保水质安全、节约用水宣传教育、调价执行时间、供水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建设、文本修正。”等问题、意见和建议,一一作了解答。 元江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胡艳红:本次听证会得到了各部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各位听证代表仔细认真地审阅了调价方案,并提出了许多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归纳大家所提意见及建议,总体上肯定了元江县城镇供排水价格调整方案,是客观的,可行的,是符合元江实际的。各位代表所提意见和建议,我们将与县直各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进一步完善《元江县城镇供排水价格调整方案(听证稿)》。衷心感谢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五、听证会评议情况和听证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一)对“执行时间延后和加快出台城镇供排水价格政策和标准”的建议 ,予以采纳,对方案进行修正,并拟定于2021年9月1日起执行,同时,待县政府批复本调价方案后,及时启动集镇供排水价格的调整。 (二)对“进一步修正方案的意见建议 ”的建议,予以采纳,承诺对方案中相关条款、内容、文字、数据进行修正。 (三)对“对困难群体优惠政策力度不够,建议在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基础上优惠20%。”的建议,不予以采纳,理由是本次调价方案中对困难群体的优惠政策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包括优惠对象、优惠范围、优惠水量、价格优惠幅度等,不是我县新增或另行规定的。 (四)对“将县城区绿化用水由现在的自来水改用团山水库水利工程性供水”的建议,不予以采纳,理由是:城市供水价格类别,即“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个类别是国家、省统一规范简化的,其中,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类别中已包括绿化、市政等用水,为了减轻绿化用水成本,先前已在县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类别中新增了“绿化用水”别类,价格标准为0.33元/立方米,支持和鼓励绿化企业使用县属水利工程供水。 (五)对“保供给、保水质安全、节约用水宣传教育、从业人员培训、一户一表建设、供水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建设等”方面的建议,予以采纳,承诺将督促水利、住建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供排水企业认真贯彻落实。 元江县城镇供排水价格调整方案 为积极稳妥推进元江县城镇供排水价格改革,建立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同时确保供排水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积极推进水价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3﹞75号)《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快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价格﹝2017﹞61号)《中共玉溪市委 玉溪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玉发﹝2017﹞26号)和《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玉溪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玉发改价费﹝2018﹞4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元江实际,拟对元江县现行城镇供排水价格作适当上调。 一、元江县水资源状况 元江县水资源相对丰富,多年平均水资源为9.721亿立方米,人均占有水资源量4330立方米,高于全国、全省、全市的水平。但由于受地形、地貌、气候,以及水利工程建设滞后,配套设施不完善等影响,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衡,水资源开发和利用效率低,节约和保护意识淡薄,资源性、工程性和水质性缺水的问题仍然非常突出。江东片区资源性缺水,江西片区工程性、水质性缺水并存。进入干旱季节,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持续保障困难。 二、水价改革的意义 水资源分布不均、区域性缺水、工程性缺水和季节性缺水,已成为制约元江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对现行城镇供排水价格进行改革和调整,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保障用水安全,建设节水型社会,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以水养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元江县城镇供排水企业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元江县城供水企业基本情况 元江县自来水厂始建于1983年,1985年4月正式投入生产,初建时日供水能力为1500立方米,经过1992年、1997年两次技改扩建,以及2013年元江县城第二自来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建设项目并合并经营。目前,日供水能力达到25000立方米,最高日供水达22000立方米,供龙洞团山至县城管道沿线的村社、县城区、江东片区、元江一中、桥头片区等自来水用户26000多户,用水人口近4.8万人,DN100-500mm配水管网共有40多公里,城区供水普及率达100%,水质综合合格率达99%以上。目前,拥有固定资产2686.4万元,注册资金371万元,流动资产266.74万元。实有职工44人,其中正式工28人,临时工16人。2018-2020年平均售水总量为577.22万立方,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1343.83万元。 (二)元江县集镇供水机构基本情况 元江县共有5乡2镇3街道81个村(居)委会763个村(居)民小组,除农村农民自建自管的外,共有集镇公共管网供水企业(站)12个,年供水总量约240万立方米。其中,比较大的有元江县程程旺自来水有限公司72万立方米,甘庄华侨农场水电有限公司58.4万立方米,元江县春发自来水厂31.5万立方米,元江县曼莱自来水有限公司32万立方米,咪哩乡供水站30万立方米,洼垤乡供水站10.8万立方米。 (三)元江县城污水处理企业基本情况 元江县城污水处理厂征占地50.3亩,分二期建设,目前一期项目已完工并投入运营,二期项目未启动建设。一期项目总投资5858万元,规模为日处理污水1万吨,配套管网68.6公里。其中:污水管网28.15公里,雨水管网40.45公里,于2009年11月30日开工建设,2010年12月30日完成主体工程,2010年12月30日至2011年11月由设备施工方进行通水调试,2011年11月经玉溪市环保局批准试运行,2013年8月30日,元江县人民政府与玉溪市捷运环保水务有限公司签订了TOT特许经营权转让签约协议,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进入商业运行。2017年5月18日,玉溪捷运环保水务有限公司存续分立,成立元江北控环保水务有限公司,继续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污水处理采用CAST(循环式活性污泥法)工艺,进水水质标准按照设计标准执行,出水指标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排放标准。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元江北控环保水务有限公司拥有固定资产4.03万元,注册资本金1617万元,流动资产145.25万元,现有员工13名。 (四) 元江县集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情况 元江县集镇区已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的有1家,建成氧化塘(人工湿地)的3家,在建的有2家。具体情况:曼来镇污水处理站、因远镇污水处理设施(人工湿地)、咪哩乡氧化池、龙潭乡氧化塘已投入使用;元江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在建(甘庄街道),计划年内可建成;羊街乡污水处理站目前停工状态;洼垤乡和那诺乡无污水处理设施。 (五)现行元江县城供排水价格情况 1.居民生活用水:综合价格2.55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价格1.85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0.70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生活用水:综合价格 3.94 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2.87元/立方米,污水处理1.07 元/立方米。 3.特种用水:综合价格5.70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3.2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2.50元/立方米。 (六)现行元江县集镇供排水价格情况 元江县集镇公共管网供水企业(站)有 12个。其中,未出台价格政策的有4个,其余8个已匹配价格政策,具体价格:居民生活用水价格0.30-1.50元/立方米不等,非居民生活用水0.50-1.70元/立方米不等,建筑用水0.80-1.20元/立方米不等。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元江县城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未达到省级要求。元江县现行的污水处理费,其中,居民生活用水为0.70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为1.07元/立方米,未达到云南省规定的“居民生活用水不低于0.8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不低于1.20元/立方米”的要求。 2.元江县城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未落实。虽然元江县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已建立,但实际尚未贯彻落实,非居民用水分行业用水定额至今未下达,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执行的范围(用水户)未确定。 3.元江县集镇公共管网供水企业(站)共有 12个,均未规范用水价格类别,且未贯彻落实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以及我省最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开征污水处理费。多数供水企业(站)没有或没有足额支付原水费(水利工程供水水费),现行的水价标准多为十多年前制定的,标准较低,与供水成本倒挂,没有建立健全财务、成本核算制度,实施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全面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困难重重,还有少数供水企业(站)至今未制定价格政策。 四、调价理由 (一)元江县县属水利工程供城镇生活用水价格即将同步上调,将导致元江县城、集镇供水成本大幅增加,需要通过上调现行城集供水价格来平衡。 (二)元江县城现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未达到云南省最低征收标准,重点建制镇尚未开征污水处理费。 (三)元江县集镇公共管网供水尚未贯彻落实云南省最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即地表取水不低于0.20元/立方米,需要全面贯彻落实。 (四)元江县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尚未贯彻落实,省、市要求,必需全面推进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和淘汰限制企业惩罚性水价制度,促进公平付费和节约用水。 (五)元江县集镇公共管网供水用水价格类别设置不符合国家、省、市的统一规定,即集镇供水价格类别应统一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三类,需要全面理顺规范。 五、调价的政策依据和原则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3.《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3〕151号); 4.《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积极推进水价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3〕75号); 5.《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快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价格﹝2017﹞61号); 6.《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指导意见文件的通知》(云价价格﹝2018﹞66号); 7.《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政策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云价价格﹝2010﹞124号); 8.《中共玉溪市委 玉溪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玉发﹝2017﹞26号); 9.《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玉溪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玉发改价费﹝2018﹞416号); 10.《元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元江县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元发改﹝2020﹞115号)。 (二)原则 1.坚持“保障基本需求”的原则。区分基本需求和非基本需求,保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价格的相对稳定;对非基本用水需求,其价格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 2.坚持“促进公平负担”的原则。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总体上要逐步反映供水成本,非居民用水价格高于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并兼顾不同收入居民的承受能力,多用水多负担。 3.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元江县水资源禀赋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下达标准的同时,比照周边市、县(区)供水价格水平,反映元江热区的特殊性。 4.坚持“分类统筹”的原则。城镇供水价格、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统筹兼顾,平衡并调。 5.坚持“促进节约用水”的原则,严格执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价格制度,推进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和淘汰限制企业惩罚性水价制度,全面促进节约用水。 六、调价的内容和方法 (一)元江县城供水价格 1.元江县城供水平均价格由现行的2.24元/立方米,调整为2.47元/立方米。其中,居民生活用水由1.85元/立方米调整为2.15元;非居民生活用水由2.87 元/立方米调整为3.1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由3.20元/立方米调整为3.40元/立方米。 2.元江县城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 (1)已抄表到户的元江县城居民生活用水户,继续执行居民生活阶梯式水价政策,即居民每户月实际用水量在25立方米(含25立方米)以下的部分,由1.85元/立方米调整为2.15元/立方米执行,实际用水量在25-35立方米(含35立方米)的部分,由2.78 元/立方米调整为3.23元/立方米执行,实际用水量超过35立方米的部分,由3.70元/立方米调整为4.30元/立方米执行。 (2)尚未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元江县城居民用户(指合表用户、集体用户),暂不实行阶梯式水价,所有计量统一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价格2.15元/立方米执行,其污水处理价格按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价格0.85元/立方米执行。 (3)元江县城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消防用水,暂不实行阶梯式水价,全部用水量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量价格2.15元/立方米执行,其污水处理价格按居民生活污水处理价格0.85元/立方米执行;干休所、敬老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单位,暂不实行阶梯式水价,全部用水量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量价格2.15元/立方米执行,其污水处理价格按居民生活污水处理价格0.85元/立方米执行。 3.元江县城非居民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和淘汰限制企业惩罚性水价制度。 (1)对元江县城非居民用水户(包括特种用水户)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其中,第一次考核计量周期超定额用水的,超出部分水量按水价的1.5倍收取;第二次考核周期仍然超定额用水的,按水价的2倍收取;第三次考核计量周期及以上继续超定额用水的,按水价的2.5倍收取。 (2)对元江县城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执行云南省差别水价政策,即限制类企业用水户,在调整后的累进加价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50元,陶汰类企业用水户,在调整后的累进加价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1.00 元。 (3)其它规定。按照《元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元江县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元发改﹝2020﹞115号)的规定执行。 (二)元江县城污水处理费 元江县城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由0.70元/立方米调整为0.85元/立方米;元江县城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由1.07元/立方米调整为1.20元/立方米;元江县城特种用污水处理费继续执行2.50元/立方米。继续实行污水处理费随自来水费一并征收,并在收据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不实行阶梯式、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 (三)元江县集镇供水价格 规范元江县集镇用水价格类别,各类用水类别原则按照元江县城自来水标准的80%以内,由各供水企业(站)拟定,经征求用水户代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同意后,上报县发展改革局备案同意后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执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允许将水资源费、原水费(水利工程供水费)计入供水成本核算价格。涉及提水工程的,提水成本计入供水成本。自来水、污水处理费分别单列,由供水企业(站)一并收取。 (四)元江县集镇污水处理价格 元江县集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站)并投入运运的,开征污水处理费,具体开征标准经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处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后,由供水企业(站)上报县发展改革局备案同意后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实行阶梯式价格、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污水处理费按相关规定由供水企业(站)代收上缴县财政。 七、调价对居民生活及其他行业的影响 (一)对居民生活用水户的影响 1.元江县城供水范围内的80%居民用水户,每月生活用水量在25立方米以下,由现行供排水综合价格2.55元/立方米调整为3.00元/立方米,上调幅度为0.45元/立方米,每户每月增加支出在11.25元以内,调价后对用水户影响不大。 2.元江县集镇公共管网供水范围内的居民,生活用水(自来水)价格由平均1.00元/立方米上调不超过1.72元/立方米,根据成本和消费者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元江县集镇居民生活用水每户每月用水量在15立方米以内,每户每月增加支出在10.80元以内,调价后对用水户影响不大。 (二)对非居民生活用水户的影响 1.元江县城非居民生活用水供排水综合价格,其由3.94元/立方米调整为4.30元/立方米,上调了0.36元/立方米,按三年平均用水量为188万立方米计算,年增加支出为67.68万元,共有 2949 户,户均每月增加支出19.13元,调价后对用水户影响不大。 2.元江县集镇非居民生活水用供水(自来水)价格,由平均1.20元/立方米上调不超过2.48元/立方米,根据成本和消费者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元江县集镇非居民生活用水量比较小,调价后对用水户影响不大。 (三)对特种用水户的影响 1.元江县城特种用水供排水综合价格由5.70元/立方米调整为5.90元/立方米,上调0.20元/立方米,按三年平均用水量为5.38万立方米计算,年增加支1.076万元,共有 93户,户均每月增加支出9.64元,调价后对用水户影响不大。 2.元江县集镇新增设“特种用水”类别,供水(自来水)价格控制在2.72元/立方米以内,根据成本和消费者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元江县集镇“特种用水”量较小,调价后对用水户影响不大。 八、调整价格后的相关配套措施 (一)加强元江县城镇供排水价格改革、调整的宣传工作。 由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元江县水利局牵头,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合理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防治水污染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环境和节水意识,营造元江县城镇供排水价格改革、调整的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二)采取配套措施,对元江县困难群体实行供水价格优惠政策,确保城乡低收入居民生活水平不因水价调整而下降。 1.对元江县城供水区域内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实行供水价格优惠20%,即每户每月用水量在12立方米以下(含12立方米)的供水价格按1.72元/立方米执行,超过12立方米的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执行,即:12-25立方米(含25立方米)的部分按2.15元/立方米执行;25-35立方米(含35立方米)的部分按3.23元/立方米执行;超过35立方米的部分按4.30元/立方米执行。 2.元江县集镇公共管网供水范围内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实行供水价格优惠,即在元江县集镇各供水企业(站)报备价格的基础上优惠20%执行。 (三)全面建立元江县集镇供水价格成本核算制度 要求纳入政府指导价范围的集镇公共管网供水企业(站)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价格成本核算制度,为全面理顺政府制定价格形成机制打好基础。 (四)推广使用新型计量技术和设施 按照《关于贯彻国家计委等五部委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计价格〔2003〕99号)的要求,继续加大“抄表到户”改造力度,充分应用现代科技成果,在新建居民住宅时,通过规范建设行为,积极推广应用可靠的 新型计量技术,提高供水管理效能。 九、价格调整执行时间 计划2021年9月1日用水量起执行。 附件:拟调整元江县城供排水价格表
附件: 拟调整元江县城供排水价格表 用水类别 | 调整前价格 (元/立方米) | 调整后价格 (元/立方米) | 执 行 范 围 | 综合 价格 | 其 中 | 综合 价格 | 其 中 | 自来水价格 (含水资源费) | 污水处 理费 | 自来水价格 (含水资源费) | 污水处 理费 | 1、居民生活用水 | 2.55 | 1.85 | 0.70 | 3.00 | 2.15 | 0.85 | 元江县自来水厂供水范围,包括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干休所、敬老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单位及城市消防用水等。 | 2、非居民生活用水 | 3.94 | 2.87 | 1.07 | 4.30 | 3.10 | 1.20 | 元江县自来水厂供水范围,包括工矿企业、交通运输业、农林渔业、商业贸易、餐饮服务业、旅社、招待所、宾馆、饭店、疗养院、旅游娱乐业、影剧院、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中介机构、金融保险业、信托投资、证券交易、房地产、邮电通信等经营服务行业用水;建筑施工、财政拨款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医疗单位、新闻出版、文体活动场馆用水;园林绿化、环卫环保、公园等公用事业及其它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用水等。 | 3、特种用水 | 5.70 | 3.20 | 2.50 | 5.90 | 3.40 | 2.50 | 元江县自来水厂供水范围,包括桑拿、美容美发、理发洗头、洗脚、洗浴等特种行业及洗车用水。 | 备注: 1、自来水装表计量,以立方米(吨)为计量单位,并严格按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标准,不同用水类别、分别计价,相同类别实际超定额累进和阶梯式水价的,分阶量分别计价并累进加价。 2、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范围和内涵,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7〕1479号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3、养老机构的范围和内涵,按照《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养老机构有关收费及价格减免政策的通知》(云价收费〔2015〕6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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