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关于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集体讨论,不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的要求,全面推进和规范那诺乡“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通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规章。结合乡实际,特制定此制度。 一、“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重要会议、文件、政策、规定、指示、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措施; 2.制定出台全乡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政年度预算、决算,重大项目投资和资金使用,大额度专项经费的确定、调整等事项; 3.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的方案; 4.全乡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终止; 5.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6.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工作; 7.辖区内热难点问题的分析排查、调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的应对和处置等事项; 8.涉及集体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理等事关集体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副科级以上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选拔; 2.乡干部的提名、任免或岗位调整; 3.乡所属单位人员的借调、调入; 4.乡所属单位事业人员的聘用; 5.干部职工奖惩、党政纪查处、荣誉称号的授予或推荐,干部职工年度考核评定等事项; 6.发展党员和党员转正; 7.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招商引资项目; 2.道路、水利、基本建设、集镇和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以及其他资源的配置; 3.上级督办项目; 4.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是指在基本建设、物资采购、国有资产处置、组织开展大型活动等事项中资金的使用情况; 2.大额度资金的具体标准:未列入预算项目,单项支出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资金款项的支出; 3.应当纳入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其他资金。 二、集体决策的程序 (一)提出议题。根据分工及职权范围,由分管领导与职能部门研究意向性议题,向主要领导汇报,取得一致意见,向乡党委提交意向性议题。 (二)确定议题。乡党委会议议题由乡党委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也可委托乡党委副书记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在会议上临时动议。列入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会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到重大项目投资、重大改革举措、整体规划等事项要事先进行可行性调研,必要时可聘请专门机构、专业人员或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属重要干部任免的,事先还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经过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 (三)会议通知。乡党委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和有关材料由乡党政办公室提前通知或送达出席和列席人员。出席和列席人员要围绕会议议题,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 (四)讨论决定。乡党委会议议题由议题提出人员或有关人员全面、客观、真实地汇报议题的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对议题要有明确的表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在听取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五)形成纪要。乡党委会议对“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策后,由乡党政办公室负责整理会议记录,并形成乡党委会议纪要。纪要由乡党委书记签发,由乡党政办公室按程序和要求制发。 (六)正式行文。对乡党委会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需要以乡党委或政府文件行文的,由乡党政办公室制发。 三、集体决策的议事规则 (一)乡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乡党委会议由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乡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乡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需要提交乡党委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乡党委书记和有关人员进行酝酿,也可由乡党委书记委托有关人员进行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代替乡党委会议决策。 (三)乡党委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前2天通知到各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特殊情况可以临时通知。 (四)乡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参会人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人事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到会方能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人员应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表达。对需表决的问题,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五)提交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会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时,会议主持人不事先发言,其他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后,会议主持人集中参会人员意见提出决策建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民主决策和会议表决。 (六)乡党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表决时实行主要领导末尾表决。 (七)乡党委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形成纪要,重要决定以乡党委或政府文件下发。 (八)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或其他人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乡党委报告。 (九)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夫妻、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有关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十)对尚未正式公开的会议决定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会议作出决定后,按照分工,明确实施的部门和负责人,及时组织实施。对集体形成的决议,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集体没有改变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服从。 (二)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必须经乡党委会议复议,做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 (三)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未能及时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的,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可酌情处置,但事后应当及时向乡党委会议通报情况。 五、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一)乡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适时将贯彻执行情况向乡党委书记或分管领导汇报。 (二)乡纪委、党政办公室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报告,提出纠正整改意见。 (三)对于违反“三重一大”制度规定,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于不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任主体,应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影响,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六、上级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的规定执行。 七、本实施办法由乡党委负责解释。 八、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2-1.那诺乡“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情况报告表 附件2-1: 那诺乡“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实施情况报告表 报告单位(印章): 审核领导: 报告日期: 序号 | 决 策 事 项 | 会议 类型 | 会议 时间 | 应到 人数 | 实到 人数 | 决 策 结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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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为报告工作常用表,每年7月10日前,报告本年度上半年的实施情况;次年1月10日前,报告上年度下半年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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