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诺乡“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来源:元江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1-06-09 11:28:31 点击率: 345 【打印】 【关闭】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关于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集体讨论,不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的要求,全面推进和规范那诺乡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通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规章。结合乡实际,特制定此制度。

一、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重要会议、文件、政策、规定、指示、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措施;

2.制定出台全乡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政年度预算、决算,重大项目投资和资金使用,大额度专项经费的确定、调整等事项; 

3.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的方案;

4.全乡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终止;

5.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6.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工作;

7.辖区内热难点问题的分析排查、调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的应对和处置等事项;

8.涉及集体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理等事关集体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副科级以上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选拔;

2.乡干部的提名、任免或岗位调整;

3.乡所属单位人员的借调、调入; 

4.乡所属单位事业人员的聘用;

5.干部职工奖惩、党政纪查处、荣誉称号的授予或推荐,干部职工年度考核评定等事项;

6.发展党员和党员转正;

7.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招商引资项目;

2.道路、水利、基本建设、集镇和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以及其他资源的配置;

3.上级督办项目;

4.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是指在基本建设、物资采购、国有资产处置、组织开展大型活动等事项中资金的使用情况;

2.大额度资金的具体标准:未列入预算项目,单项支出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资金款项的支出;

3.应当纳入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其他资金。

二、集体决策的程序

(一)提出议题。根据分工及职权范围,由分管领导与职能部门研究意向性议题,向主要领导汇报,取得一致意见,向乡党委提交意向性议题。

(二)确定议题。乡党委会议议题由乡党委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也可委托乡党委副书记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在会议上临时动议。列入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会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到重大项目投资、重大改革举措、整体规划等事项要事先进行可行性调研,必要时可聘请专门机构、专业人员或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属重要干部任免的,事先还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经过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

(三)会议通知。乡党委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和有关材料由乡党政办公室提前通知或送达出席和列席人员。出席和列席人员要围绕会议议题,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

(四)讨论决定。乡党委会议议题由议题提出人员或有关人员全面、客观、真实地汇报议题的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对议题要有明确的表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在听取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五)形成纪要。乡党委会议对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策后,由乡党政办公室负责整理会议记录,并形成乡党委会议纪要。纪要由乡党委书记签发,由乡党政办公室按程序和要求制发。

(六)正式行文。对乡党委会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需要以乡党委或政府文件行文的,由乡党政办公室制发。

三、集体决策的议事规则

(一)乡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乡党委会议由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乡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乡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需要提交乡党委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乡党委书记和有关人员进行酝酿,也可由乡党委书记委托有关人员进行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代替乡党委会议决策。

(三)乡党委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前2天通知到各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特殊情况可以临时通知。

(四)乡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参会人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人事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到会方能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人员应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表达。对需表决的问题,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五)提交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会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时,会议主持人不事先发言,其他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后,会议主持人集中参会人员意见提出决策建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民主决策和会议表决。

(六)乡党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表决时实行主要领导末尾表决。

(七)乡党委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形成纪要,重要决定以乡党委或政府文件下发。

(八)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或其他人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乡党委报告。

(九)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夫妻、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有关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十)对尚未正式公开的会议决定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会议作出决定后按照分工明确实施的部门和负责人,及时组织实施。对集体形成的决议,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集体没有改变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服从。

(二)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必须经乡党委会议复议,做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

(三)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未能及时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的,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可酌情处置,但事后应当及时向乡党委会议通报情况。

五、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一)乡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适时将贯彻执行情况向乡党委书记或分管领导汇报。

(二)乡纪委、党政办公室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报告,提出纠正整改意见。

(三)对于违反三重一大制度规定,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于不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任主体,应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影响,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六、上级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的规定执行。

七、实施办法由乡党委负责解释。

八、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2-1.那诺乡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情况报告表

 

附件2-1:

那诺乡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实施情况报告表

报告单位(印章):        审核领导:         报告日期:

序号

决 策 事 项

会议

类型

会议

时间

应到

人数

实到

人数

决 策

结 果

























































注:此表为报告工作常用表,每年710日前,报告本年度上半年的实施情况;次年110日前,报告上年度下半年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