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来源:元江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9-11-20 21:13:17 点击率: 180 【打印】 【关闭】

《元江县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有效减轻城乡困难人员疾病医疗费用负担,控制和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元江县出台了元江县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元政办通〔201929,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各有关部门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救助对象

(一)基本医疗救助对象

1.住院救助: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城乡特殊困难人员。

2.门诊救助:城乡特困人员、孤儿。

(二)住院大病医疗救助对象:

一类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

二类对象:困难家庭残疾人,因病致贫家庭成员;

三类对象: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数据来源于:①扶贫部门负责提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信息;民政部门负责提供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等困难人口相关类别数据信息;残联负责提供重度残疾人相关类别数据信息; 退役军人部门负责提供重点优抚对象人员相关类别人员数据信息。

二、救助方式和标准

(一)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全额资助参保;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按照每人每年120元标准定额资助参保(由个人先全额缴纳,再实行定额资助)。

(二)基本门诊救助。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内门诊费用进行救助。门诊救助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为100%,全年累计救助不限额

(三)基本住院救助:实行零起付线救助。年救助总额内,救助对象因患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自付部分城乡低保对象按50%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总额不超过0.6万元。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实行全额救助年救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四)住院大病医疗救助范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共有22种,分别为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 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

患有除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外且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种补充医疗、商业保险等补偿及优抚医疗补助后,单次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实行全额救助,其他对象按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多少分段救助:2万元以下的按50%2万元(含)至5万元(含)的按60%5万元以上的按70%一年累计大病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三、救助类型

(一)“一站式”医疗救助:城乡居民救助对象到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救助的相关规定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同时结算后,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县医疗保险中心定期与医疗机构结算。

(二)医疗救助零星报销

1.以下四种情形需要零星报销:

1)城乡居民救助对象县域外基本医疗住院救助;

2)城乡特困人员、孤儿门诊医疗救助;

3)城镇职工救助对象基本医疗住院救助;

4)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救助对象住院大病医疗救助。

2.医疗救助零星报销所需资料

救助对象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户口簿、本人或监护人银行账号(一式两份)、医疗费收款收据(发票)原件,住院病情诊断证明或者出院小结、医疗保险结算及其他医疗补助情况证明材料

     3.医疗救助零星报销程序  

1)城乡居民救助对象将医疗救助报销所需资料交至户籍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初审后于每月30日前将资料交至县医疗保险中心,县医疗保险中心复审后,按医疗救助相关报销程序给予相应救助。

2)城镇职工救助对象将所需资料交至县医保中心,县医保中心审核后,按医疗救助相关报销程序给予相应救助。

四、其他特殊规定

1.本年度发生的医疗救助费用应在次年331日前到县医疗保险中心报销,逾期原则上不予报销。

2.享受本办法救助政策的人员,不再享受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医疗救助政策。

3.重点优抚人员根据《玉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玉溪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玉退役军发201933号)文件规定执行。

4.扶贫部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02号)文件规定执行。

图文解读《元江县国家公务员 医疗补助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