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2020年6月30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印发了《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30号),政策规定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等。 二、目标任务 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和2019年以后参保不足一年的失业农民工纳入保障范围。 三、主要内容 (一)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 政策规定: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和扣减失业保险金。 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政策规定: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三)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 政策规定:对按《失业保险条例》《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由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 (四)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 政策规定: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的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四、涉及范围 参加过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失业农民工和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 五、执行标准 (一)失业补助金:参保缴费满1年的,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发放;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发放,失业补助金四舍五入以元为单位计发。根据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6月。 (二)一次性生活补助:对按《失业保险条例》《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由参保单位招用、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按照当地同类失业保险金标准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三)临时性生活补助:2020年5月至12月政策实施期间,2019年1月1日之后有参保缴费记录但累计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高档次,在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按月申领不超过3个月(含)的临时生活补助,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3月。 (四)价格临时补贴:1.2020年3月至6月政策实施期间,对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当期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价格临时补贴=SCPI×当地当期失业保险金标准×2。2.2020年3月至6月政策实施期间,对领取失业补助金的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当期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价格临时补贴=SCPI×当地当期失业保险金标准×2。 六、注意事项 (一)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发放标准、领取期限、待遇项目、停发情形等,《通知》未作出特别规定的,均可按照《失业保险条例》《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二)失业补助金:1.2020年3月至12月政策实施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参保缴费满一年以上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参保缴费不满一年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补助金。2.2020年3月至12月政策实施期间,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符合享受价格临时补贴的,按规定享受价格临时补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补贴、创业补助、生育补助等在内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 (三)临时生活补助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与失业补助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享受。停发情形参照失业保险金停发规定执行。 (四)畅通申领渠道 失业人员可在参保地经办机构现场申领或线上直接申领。1.现场申领: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待遇。2.线上申领:通过电子社保卡服务、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云南省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jyj.yn.gov.cn)等途径线上申领待遇。 七、关键词诠释 (一)逾期不扣减。关于“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和扣减失业保险金”。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现在申领,各地要及时按当前标准发放失业保险金,不再对超过时限扣减失业保险金,此前因超过时限已扣减的失业保险金不再进行补发。对此前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未领到失业保险金但重新就业再次失业的,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应按规定累计计算参保缴费年限并核定其领金期限。 (二)大龄失业人员。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小于等于11个月)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由其最后失业保险金发放地经办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和相关失业保险待遇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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