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云南省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公布施行,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随后,国家及我省有关部门相继公布施行了相关司法解释和系列规范性文件,为有关部门查处和移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当前,国家及我省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有哪些?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有关规定(即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规定》(云人社发〔2015〕24号)等法律和政策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任何用工单位及其实际控制人或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只要实施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四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当前,国家及我省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一些主要规定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关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规定,主要包括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需要注意的是,该条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限定为劳动报酬,不等同于劳务费等劳务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劳动报酬是基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工资收入;而劳务报酬并非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属于普通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立法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为了强化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的保护,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劳务报酬纠纷,应通过民事程序解决。
(二)哪些情形下,可以认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了四种情形: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是,行为人有证据证明因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造成其无法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的除外。
三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两次以上(书面、电话、短信、网络媒介等方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调查询问或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即视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同时,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中明确增加了“网络媒介”的方式。
(三)劳动者投诉工资被拖欠,欠薪行为人拒不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调查甚至逃匿的情况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如何处理?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建立并保存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用人单位若没有建立和保存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或者不按要求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将承担不利后果。欠薪行为人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社部门可以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直接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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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规定:由于行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无法调取或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应积极收集可证明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并积极收集可证明劳动用工、劳动报酬拖欠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报酬支付情况、被拖欠数额和相关证据等材料认定事实:1、行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无法调取的;2、行为人拒不接受或逾期不接受调查的;3、行为人拒绝提供或逾期未提供已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相关证据材料的。”“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调查询问过程一般要录音、录像。”
(四)劳动者投诉工资被拖欠,应当如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劳动者应当积极主动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据材料并按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真实性保证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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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劳动者对其提供的被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数额和相关证据等材料以书面形式作出真实性保证承诺。”
(五)在欠薪行为人逃匿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方式有哪些?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入罪要件之一,责令支付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对于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办公地、生产经营场所、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或者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告等适当方式责令支付。责令支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日,但行为人逃匿的,责令支付的期限应为下达之日起3日内。
(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关于“数额较大”和“造成严重后果”等定罪量刑标准的规定,是如何认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前我省关于“数额较大”的具体认定标准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以上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具体认定标准为: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1、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如果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在此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对于该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该单位或个人仍未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要求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者发放到位。”如果该单位或个人仍不支付,且“数额较大”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法律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从宽处理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能适用的从宽处罚情形主要包括:“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同时,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