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玉溪市公共就业服务基层平台服务功能的通知


来源:元江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6-10-28 15:33:22 点击率: 16 【打印】 【关闭】

各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局:

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是政府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就业政策和就业工作落实的重要载体。为认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根据国家、省关于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玉溪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玉溪市公共就业服务基层平台服务功能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统筹城乡就业和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目标,按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系统的建设要求,对现有县级、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网点进行统筹规划,从服务对象的实际需要和便利出发,明确划分县级和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及主要内容,规范就业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基层平台服务功能,实现就近就便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统一规范县级和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窗口设置。

各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及有条件的街道(乡镇)要根据公共就业服务的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在本级就业服务大厅统一设置就业服务业务窗口,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劳务输出等业务;就业扶持业务窗口,负责公益性岗位服务、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审核、就业培训申报审核、职业介绍补贴审核、一次性创业补贴审核等业务;小额贷款业务窗口,负责政策咨询、贷款对象资格审核等业务;失业保险业务窗口,负责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待遇审核等业务。将公共就业工作业务全部集中于一个服务大厅办理,方便群众办理公共就业相关业务,从而提升公共就业服务的形象。

三、明确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凭证。为便利劳动者及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就业扶持和就业服务,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按《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344号)规定,为辖区内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办理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加盖“XX县劳动就业服务局XX街道(乡镇)就业失业登记业务专用章”及钢印。业务专用章及钢印由县级劳动就业服务局统一制定。

(二)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

按有关政策规定,我市就业困难人员是指(1)办理了城镇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4050人员,即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人员;残疾人。(2)完全失去土地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

在通过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扶持政策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过程中,街道(乡镇)及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切实承担起辖区内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在经过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审核认定,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会同所在社区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就业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后,根据实际情况为其出具《玉溪市城镇零就业家庭证明》;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认定,以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作为依据;

3、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的认定,由申请人所在地社区负责对其近一年以来的就业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审核后,如实出具《玉溪市连续失业一年以上证明》;

4、残疾人的认定,以残联发放的《残疾证》为依据,由街道(乡镇)对申请人的就业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5、4050人员的认定,以身份证原件为依据,由街道(乡镇)对申请人的就业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6、完全失去土地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的认定,以申请人所在的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完全失去土地证明和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证明为依据,由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对其当前就业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是否真实准确,是就业援助工作取得实效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保证就业专项资金安全的关键。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及社区要充分运用《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玉溪市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金反欺诈信息查询系统》对申请人的就业状况和已享受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等情况进行查询、比对,在此基础上辅以实地走访调查的方式进行核实,从而确保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三)就业培训的组织和管理

就业培训是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增强创业能力的有效手段,也是促进广大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的重要措施。我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简称四类人员)可申请参加免费的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

为使四类人员能就近就地申请参加就业培训,提高培训宣传、组织效果,按有关政策规定,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承担以下就业培训的组织管理职责:

1、就业培训政策宣传和培训学员的组织。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按县区就业机构的统一要求,切实做好宣传工作,使辖区内的各类失业人员、劳动者及各类企业广泛知晓就业培训扶持政策,并结合就业培训工作任务,组织辖区内的四类人员根据自身情况积极参加就业培训。

2、培训对象资格审核和培训监督管理。有培训需求的四类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报名,街道(乡镇)对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后,按申请培训的项目和工种登记造册并报县区就业机构审定。县区就业机构按规定选定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实施培训,培训班开始后,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对培训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管理,保证开班规模不突破规定人数、培训课时达到规定学时、学员出勤率达到规定比率等,从而保证培训质量,达到增强技能、提高素质的培训目的。

(四)“贷免扶补”小额贷款和“创业促就业”小额贷款的组织和管理

创业小额贷款政策是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本省登记失业人员、复转军人和返乡创业的农村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申请创业小额贷款。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在县级劳动就业服务局的指导下,做好以下工作:

1、开展创业小额贷款的政策宣传,推荐符合政策规定的创业者申请贷款;

2、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和入户调查,核实贷款申请人创业经营情况;

3、对经县级劳动就业服务局、承办银行复审后的贷款申请人情况在辖区内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

4、对已经发放的贷款进行贷后跟踪问效。每笔贷款在贷款期间应有不少于3次的跟踪问效记录。

5、协助承办银行做好贷款的回收工作。

(五)职业供求信息发布和职业介绍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在县级劳动就业服务局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及时掌握劳动力资源情况和企业用工需求,建立职业供求信息发布平台,结合公共就业专项服务活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工作,适时开展就业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和职业介绍,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

四、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

1、街道(乡镇)平台和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的社区、行政村服务站点要实现与省、市、县三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业务联网,统一使用《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业务协同处理,信息资源共享。

2、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严格按照全市统一规范的服务流程和要求开展各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并在开展业务工作的同时,同步将工作情况按要求录入到信息系统中。

3、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做好辖区内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情况统计,做好开展业务的工作台账和情况统计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接受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同时接受区县劳动就业服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各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应加强对街道(乡镇)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督促街道(乡镇)加快公共就业服务能力的完善和规范。社区、行政村可根据区域分布和服务人数等实际情况,建立社区公共就业服务站,由所在街道(乡镇)管理和监督。

(二)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工作人员原则上每6000名服务对象配备1人,每个镇、街道不能少于5人。社区、行政村(农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站,人口数在1000人以上的,工作人员原则上按每800名服务对象配备1人;人口数在1000人以下的,工作人员一般配备1人。基层平台所需工作人员,可由街道(乡镇)从现有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调剂使用,也可由区县劳动就业服务部门或街道(乡镇)通过公益性岗位等渠道面向社会聘用。

(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工作人员采取岗前培训、年度考核和离岗报告的管理制度。由市、县按需组织岗前业务培训,从事就业服务工作人员需经岗前业务培训方可上岗;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工作人员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按相关规定参加年度考核,属公益性岗位聘用的,由县区劳动就业服务部门或街道(乡镇)组织开展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合格方能在下一年度继续聘用;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工作人员调离、借用,需提前报告上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并及时补充人员。

(四)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正常经费纳入街道(乡镇)财政预算。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按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开展的业务情况适当补助工作经费。

(五)全市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的完善和规范化建设于2015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

1、申请。2014年10月31日以前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区县政府所在的街道(乡镇)和社区向市劳动就业服务局提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的完善和规范化建设申请;2015年6月1日前其他街道(乡镇)及有条件的部分社区向市劳动就业服务局提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的完善和规范化建设申请。

2、培训。县级劳动就业服务局将街道(乡镇)和社区申请情况统计上报市劳动就业服务局,由市劳动就业服务局组织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3、办公设备配置。由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对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能力的完善和规范化建设的街道(乡镇)和社区给予基本办公设备配置。

4、业务开展。2015年12月31日以前实现全市街道(乡镇)和部分有条件的社区按建设标准和要求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业务。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元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