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是何时颁布和实施的?
答:《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于2006年3月31日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2、失业保险制度的那些重要特点?
答:一是普遍性;二是强制性;三是互济性。是多数单位和多数人为少数单位少数人分担风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3、哪些人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答:条例规定:一是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二是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三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四是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五是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可以自愿参加失业保险。
4、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比例如何计算?
答:用人单位按照当年本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当年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作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用人单位申报的工资总额应当包括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作的工资。
5、参保人员失业后可享受哪些待遇?
答:参保单位的职工失业后,符合申领条件的,发给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给予医疗补助;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给予丧葬补助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补助;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给予创业补助;参加职业培训和求职的给予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
6、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和期限是什么?
答:申领失业保险金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和本人参加失业保险后已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一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缴费年限相联系,最短为2个月,最长为24个月。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7、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和转迁个人失业保险关系?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终止或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所在地县(市、区)失业保险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应当持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自终止之日起60日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若60日内,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则视为本人不主张自己的权益,延误期间的各失业保险金将按自动放弃处理。个人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分为在职随劳动关系转迁和失业随选择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转迁,具体手续可以到所在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
8、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何办理医疗补助?
答:从2012年1月1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发放其失业保险金的就业机构为其办理医疗保险续接或参保手续,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
9、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死亡的丧葬补贴和抚恤金如何计算?
答:丧葬补助金按本人失业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3个月计算,抚恤金按本人失业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1个月计算。
10、农民合同制工人参保有何待遇?
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连续工作满一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可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标准按当地同类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确定。
11、失业保险条例有哪些处罚措施?
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由此造成失业人员未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失业人员应当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给予一次性经济赔偿。用人单位不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欠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5000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