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公告


来源:元江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1-05-23 08:14:34 点击率: 5 【打印】 【关闭】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公告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实现人人老有所养,根据《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云人社发〔2011〕6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开展此项工作作如下公告:

一、《实施办法》执行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

二、适用人员范围:

1、“超龄参保人员”:即具有本县城镇户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有过就业经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过但无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2、“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即本实施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

3、“其他未参保人员”:即本实施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从事自谋职业,1995年10月1日以后尚未参保的人员;

4、“中断缴费人员”:即本实施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但从事自谋职业期间有中断缴费记录的人员。

三、“超龄参保人员”参保办法

1、缴费办法: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按2009年全省月平均工资2250元的100%、60%或40%三个档次作为缴费基数,以20%的比例一次性补缴15年,同时纳入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在本实施办法执行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选择按2010年全省在岗人员月平均工资2515元的100%、60%或40%三个档次作为缴费基数,以20%的比例次一性补缴15年,同时纳入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

办理补缴时年满60周岁以上的“超龄参保人员”,每超过一周岁,可减少缴纳一次性补缴费全额的3%。

2、待遇计发办法

“超龄参保人员”从办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云政发〔2006〕1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其他未参保人员”、“中断缴费人员”的补缴办法

1、“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和1995年10月1日以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他未参保人员”,可以从1995年10月1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1995年10月1日以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他未参保人员”,可以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次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3、“中断缴费人员”可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具体政策以云人社发〔2011〕61号文件为准。

六、具体政策咨询及参保业务办理由元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科、社保局负责。

咨询电话:工资科:6012485

          社保局:6011041

 

              元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元江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元江县人事劳动局 发布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