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元江县人事劳动局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的通知


来源:元江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08-10-30 10:33:11 点击率: 0 【打印】 【关闭】

元人劳发[2008]47号

关于印发元江县人事劳动局行政负责人

问责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单位,编办:

现将《元江县人事劳动局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元江县人事劳动局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

                            二○○八年七月四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劳动  问责  办法  通知                

   抄送:县行政问责办公室、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县“三项制

度”办公室                                             

元江县人事劳动局                    2008年7月4日印发                      

元江县人事劳动局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部门及县区行政负责任问责办法》、《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县政府部门及乡镇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元江县人事劳动局机关及下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失职,影响行政秩序和效率,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其责任。局领导班子成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负责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1、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

2、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局领导班子的决定,政令不畅的;

3、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4、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不禁止、不纠正的。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1、涉及本单位(科室)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决策和报批的;

2、个人擅自决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和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的;

3、违规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上访、重复上访或引起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4、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损失,或虽无人员伤亡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1、发布、实施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命令和行为的;

2、在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外附加条件或变更标准,要求或授意下属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与申请办理事项无关材料的;

3、截留、挤占、挪用、侵吞国有财产和资金的;

4、利用职权向行政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1、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

2、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久拖不结,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3、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

4、对应由几个科室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科室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科室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1、对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消极对待,讨价还价,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

2、对本科室存在的突出问题,不积极调查研究,不认真解决的;

3、进取精神差,作风漂浮,工作无起色,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1、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

2、编报虚假数据,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和公众的;

3、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公共安全和责任事故及其他重要情况的。

(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1、在救助指挥现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不及时组织实施救助的;

2、对下属请示汇报或反映要求解决的问题给予刁难的;

3、对群众的上访、检举、控告、申诉不接待的,该受理不受理的。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1、借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

2、违反本单位有关管理规定,超标准接待的。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1、不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政务公开规定,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的;

2、在办公用品(设备)采购、教育培训等活动中,不按有关规定执行的;

3、不接受党组织、人大、政协、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监督的;

4、不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

(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1、科室内部严重不团结或长期不团结又不去解决的,或科室内部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

2、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的;

3、工作中应采取而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和补救措施,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的;

4、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激化矛盾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六条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整改;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责令公开道歉;

(六)通报批评;

(七)调整工作岗位;

(八)停职检查;

(九)劝其引咎辞职;

(十)责令辞职;

(十一)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责令书面检查的,应在15个工作内向局实施四项制度办公室递交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是指在问责决定生效当年,取消被问责人参加公务员考核评定优秀等次的资格,及参加其他评选先进个人的资格;责令公开道歉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就被问责事项在全局干部职工大会上作公开道歉;通报批评的,由局实施四项制度办公室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建议免职的,由局实施四项制度办公室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免去其现任职务。

采用前款第(七)项至第(十一)项问责方式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规定办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受到党纪中警告、严重警告或政纪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行政负责人,仍可按本条规定的方式进行问责。

第七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九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其它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做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局实施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步核实。

(一)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检举、控告:

(六)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新闻媒体的报道;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

通过以上渠道反映有第五条情形之一的,由局实施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写《行政问责初步核实审批表》,经局主要领导批准,进行初步核实。经初步核实,反映情况存在的,填写《行政问责审批表》,向局领导班子提出书面建议。

第十二条  经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由局领导班子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局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在处理调查事项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  局调查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查:

(一)对需要调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调查方案,组织实施调查;

(三)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初步问责意见或建议;

(四)向局领导班子提交调查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县管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事实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五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局领导班子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局领导班子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六条  调查终结后,由局领导班子会议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第十七条  行政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八条  被问责的行政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

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局机关办公室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仍继续执行。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拒绝执行问责处理决定的,局领导班子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建议免去其职务后,再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局机关办公室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另行组成调查组,对其申诉事项进行复议、复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二十一条  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送监察、组织和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局领导班子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元江县人事劳动局实施四项制度领导小组负责实施问责办法的组织协调,局机关办公室具体承办,各科室、下属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元江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元江县人事劳动局 发布人:元江人事劳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