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街乡关于防止返贫动态监测 和帮扶工作有关情况公示 一、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 (一)总要求。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云南省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实施意见》,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开展动态监测和帮扶,做到农村低收入人口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切实防止返贫致贫,坚决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二)监测对象认定条件。综合考虑收入支出情况,以及教育、医疗、住房(“三保障”)和饮水安全等方面存在返贫致贫风险,以家庭为单位实际在农村生产生活、享受农村公共服务及待遇的农村常住人口中重点人群进行定期排查,重点关注大病重病和负担较重的慢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三、四级智力或精神残疾人,失能老年人口等特殊群体的家庭。 1.脱贫不稳定户是指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2022年为7000元)且受各种原因影响存在返贫风险,被纳入监测帮扶的脱贫户。 2.边缘易致贫户是指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2022年为7000元)且受各种原因影响存在致贫风险,被纳入监测帮扶的一般农户。 3.突发严重困难户是指虽然人均纯收入超出当地监测范围(2022年为7000元),但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并存在致贫返贫风险,被纳入监测帮扶的脱贫户或一般农户。 (三)监测范围的确定。按照《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物价指数变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和农村低保标准等因素,分别确定监测范围,这是衡量监测对象收入的一项重要指标,是识别监测对象的必要条件。结合元江实际,我县2022年监测底线为7000元(省、市2022年监测底线为7000元)。 (四)重点关注以下几类农户。 1.2022年家庭人均纯收入较低和明显减少特别是收入在当地监测范围内的农户;人均纯收入低于1万元和收入不增反降特别是连续两年下降的脱贫户和监测对象。 2.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特别是单人户等特殊困难家庭; 3.农村低保对象特别是近两年新识别和申请低保的农户; 4.农村残疾人家庭特别是新致残和重度残疾人家庭; 5.多子女特别是非义务教育阶段在读子女较多的农户; 6.务工收入占比高且务工时间不稳定的农户; 7.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农户; 8.通过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申请过救助事项的农户。 (五)不符合纳入监测对象的10种情形。将符合条件的实际在农村生产生活、享受农村公共服务待遇的人口纳入监测对象管理(原则上为农村户籍人口。易地扶贫搬迁等已转为城镇户籍的人口中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识别为监测对象;城市规划区居住的“农转非”人口中,没有享受城镇相关保障政策、符合条件的可识别为监测对象)。以监测底线(2022年监测底线7000元)为重要参考,充分结合教育、公安(交警、消防、刑侦)、民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水利、卫健、应急管理、林草、乡村振兴、医保、残联部门相关预警信息进行综合研判和识别,符合条件按程序纳入监测对象管理。识别时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纳入: 1.有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 2.有家庭成员任行政村“村三委”干部并定期领取薪酬的; 3.识别前1年内购买价格3万元以上享受型机动车的(用于发展生产、运输用途车除外); 4.在城镇拥有自建房或购买商品房、门面房以及其他经营用房的; 5.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 6.种植、养殖大户或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7.为享受监测对象帮扶支持,故意分户、并户,不符合监测对象识别条件的; 8.空挂户或为套取帮扶支持将户口迁入村组的空挂人口; 9.死亡人员、服刑人员、失踪人员、与户主不共享开支或收入的人员; 10.优亲厚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信息失真以及其他不符合监测对象识别条件的人员。 对有以上(2)—(5)种情形但因家庭重大变故导致生产生活严重困难、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要深入调查核实、细致比对分析、综合研判开展识别,避免政策“一刀切”。 二、监测对象识别纳入程序 (一)对象发现,农户申报。可通过“全国防返贫监测手机APP”、“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乡村振兴咨询服务平台(12317)”和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申报,也可以向村(居)委会申报,引导有困难的群众使用平台自主申报。对通过平台申报反馈或直接向村(居)委会申报的,村(居)委会应按相关要求组织人员入户核实信息,并进行研判。 入户走访。乡镇(街道)干部、驻村工作队及村组干部组成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工作队,根据村情民情、产业变化、农户家庭突发事件等情况定期开展排查。对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重病户、残疾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家庭发生变故的农户进行日常入户走访、电话联系、遍访,了解掌握农户生产生活状况,收集汇总本村因大病、因灾、因残、因突发事件、因失业等可能返贫致贫的人员信息,并定期进行研判。 行业部门平台比对筛查。市、县两级乡村振兴、住建、教育、医保、民政、社保、残联、卫健、公安等要充分利用现有数据平台,每季度第二个月定期开展数据比对,及时将本部门发现的存在返贫致贫风险农户信息提供同级乡村振兴部门和下级相关行业部门或乡镇(街道)。相关乡镇(街道)、行政村和涉及的行业部门及时进行信息核实研判。 突发应急响应预警。由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人员对区域内受灾农户开展应急响应预警工作,受灾区域基层组织应配合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预警工作。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完成应急响应预警后,将预警信息反馈给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及时将信息反馈乡镇(街道)、村委会核实研判。 其他渠道。对媒体、信访等渠道收集或反馈的信息,由市、县乡村振兴部门逐级反馈至相关乡镇(街道)、行政村进行信息核实。各级部门在开展调研、督查、考核或其他工作中发现需要预警农户,应将信息及时反馈同级乡村振兴部门,乡村振兴部门逐级反馈至乡镇(街道)、村委会核实研判。 (二)综合研判分析。根据农户申报、入户走访、行业部门平台比对筛查、突发应急响应预警、其他渠道等发现的情况,组织乡镇(街道)干部、驻村工作队员、村组干部组成的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工作队对发现的初选对象的收入稳定性、就业稳定性、因病因灾因意外等刚性支出、“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等情况逐户进行综合分析,确定重点核查对象。 (三)实地调查。重点核查对象确定后,由动态监测工作队对重点核查对象逐户实地调查,主要核查农户的人口、收入、住房、财产以及家庭成员从业、健康、就学等情况,重点查清农户收入稳定性、就业稳定性、因病因灾因意外等刚性支出、“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等的变化情况,摸清返贫致贫风险点。核查人员要对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并对信息数据进行认真整理,形成详备可靠的基础档案。收入计算周期为采集时点起往前12个月。凡通过实地核查,经村(社区)提出拟动态监测对象初步会议确定为拟新识别新标注监测对象的农户,要组织农户填写纳入监测申请,签署承诺提供的情况真实可靠,同意授权依法查询家庭资产、医疗教育开支等信息的授权承诺书。 (四)评议公示。以行政村为单元按月提出拟纳入监测对象名单,召集有关村民小组党员和户主参加的会议,把名单向群众公布,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反映的问题要组织核实,并及时向群众反馈。根据评议和核实情况,将拟纳入监测对象名单提交村”两委”研究,并逐户逐人提出帮扶措施,在村民小组公开场所及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网络渠道公示5个工作日。对举报或反映的问题,应由受理单位组织调查核实,及时处理。无异议后报乡(镇)审定。 注意:公示环节原则上只在村级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县、乡不再重复公示。 (五)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在抽查核实的基础上,召开专题会议对行政村上报的拟纳入监测对象名单进行分析研究,对收到突发事件上报的拟纳入监测的农户应即刻进行研究审核。结合村级提出的帮扶建议,逐户明确帮扶措施,报县级乡村振兴部门确定。 (六)县级确定。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拟纳入监测对象,由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牵头组织公安、教育、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不动产)、住建、农业农村、林草、卫健、医保、统计(调查)、市场监管、残联、人民银行等部门开展家庭资产信息和基本信息复核联审,核准户口、房产、车辆、国家公职人员、经营实体、健康状况、就学情况、外出务工、家庭成员关系等重点数据信息,将比对核实后符合条件的纳入监测帮扶对象,并报县(市、区)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明确帮扶主责部门,落实帮扶措施。帮扶主责部门落实帮扶措施后,及时反馈县级乡村振兴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将确定的监测农户相关信息反馈至乡镇(街道),组织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 注意:一是认定工作要坚持应简尽简,公开公正,从农户申报、干部排查、部门预警发现风险线索之日起,到完成监测对象识别认定,一般不超过15天;二是对新识别的监测对象,乡、村级要根据返贫致贫风险,原则上在10天内完成帮扶计划制定和帮扶措施的申报。同时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要跟踪督促相关行业部门尽快将帮扶措施落实到位。三是监测对象识别不得设置规模限制,将符合条件的农户全部纳入监测帮扶,确保做到应纳尽纳。 (七)监测对象风险消除程序 通过帮扶或自身发展家庭状况明显改善,致贫风险或返贫风险已稳定消除,收入持续稳定,“两不愁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持续巩固稳定的农户,经农户同意形成拟标注风险消除对象名单,按照村级入户核实、民主评议、村“两委”拟定并公示、乡镇(街道)审定,县级部门审核确定和公告。同时在全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标注“风险消除”,不再按“监测对象”进行监测帮扶。 注意:过渡期内,除自然消除外,收入持续稳定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同时按照《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整户无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落实兜底保障措施,暂不消除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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