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方案


来源: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2-08-19 14:59:30 点击率: 426 【打印】 【关闭】

元江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方案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云南省公共租廉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1214号)、《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玉政发〔201174号)和《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玉政办发〔201223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责任分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申请人员进行最终的资格审核和公示,并对我县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红河、澧江街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初审和公示工作,并做好投诉举报的核查工作。县发改、监察、国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和方式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以上,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县城有稳定工作或创业、居住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和符合家庭月收入实发工资6000元以内、单身人士月收入实发工资3000元以内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单身人士,有下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本地城镇户籍的;

2.非本地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持有当地公安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并在本地工作满1年以上的;

3.非本地户籍的在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持有当地公安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并在本地工作满1年以上的;

4.符合条件的其他群体。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直管公房、合作建房等)政策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除外);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所在地有购买、转让住房行为或记录的;

3.通过购买商品房入户本县的人员;

4.投靠子女户籍迁入我县的人员,不得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三)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原则上应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1—2人户配租建筑面积30—50平方米的住房,3人及3人以上户配租建筑面积50—70平方米的住房。

(四)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方式以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单位:

1.家庭申请的,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由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单身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具有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我县户籍的,也可共同申请。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2.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也可与合租人共同申请。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务工或外地独自在我县工作的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程序及需提交材料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具有工作单位的,由其用人单位统一收集材料后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并协助管理,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二)初审和预公示。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街道办事处、社区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及公示情况及时上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审核和公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民政、公安、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初审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审核及为期15个工作日的公示。终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公示无异议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并采取公开抽签方式确定轮候登记号。

(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玉溪市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书》;

2.承诺书;

3.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无工作证明;

5.社会保险缴纳(领取)证明;

6.就业和收入证明;

7.纳税证明;

8.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9.营业许可证复印件;

10劳动合同复印件;

11.婚姻证明;

12.其他证明材料。

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法

(一)进入轮候库的家庭按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示的名单顺序进行公开抽签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并领取元江县公共租赁住房选房顺序号通知单,同时由公证部门对抽签过程作全程公证。

(二)申请人按照抽签确定的选房顺序号,持元江县公共租赁住房选房顺序号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选房,并签订元江县公共租赁住房选房确认书

(三)申请人在收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的元江县公共租赁住房入住通知书”30日之内,到指定地点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作废。

(四)申请人持元江县公共租赁住房入住通知单必须在30日内办理交房手续并入住。

(五)申请人此次抽签未能选到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登记号进入轮候库,等待下一次分配。

(六)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申请资格,其轮候登记号作废,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内参加抽签的;

2.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内参加选房的;

3.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4.已选定住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5.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6.其他放弃申请资格的情况。

(七)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元江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残疾人、孤儿、老年人家庭、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可以优先配租。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最长为5年,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可以向原申请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住房和县城乡建设局研究核定,原则上不得高于元江县同地段同档次住房市场租金的70%。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调换、闲置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已享受廉租住房补贴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自配租之月起停发补贴。

(四)承租人应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损毁、破坏、擅自装修,不得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和配套设施,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坏,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五)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应当缴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先租后售方式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后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应由购房者缴纳),缴存标准参照建设部和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六)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七)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运营管理机构确定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物业服务费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有关部门研究核定。

(八)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报街道办事处核查,情况属实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租住资格。

(九)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未进行续租或者终止合同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确有特殊困难的,可给予3个月过渡期限。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拒不缴纳租金或物业管理费,经催缴仍不缴纳,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或者逾期不腾退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运营管理单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且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7.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六、公共租赁住房的销售管理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1年以上,具备一定支付能力且在承租期间按时足额交纳租金的承租户,可申请购买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已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得再次申请租赁或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不得再次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二)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不以营利为目的,综合考虑公共租赁住户承受能力、城镇基准地价、开发建设成本等因素确定价格。具体出售价格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住房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等部门研究确定。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销售按申请和受理、审核和公示的程序进行:

1.申请和受理。承租人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运营管理单位提出购房申请。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于受理,并向承租人出具书面凭证。

  2.审核和公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运营管理单位对调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公共租赁住房区域或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审核结果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30日内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指定地点办理购房相关手续。

3.先租后售方式自愿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进行管理。购买后5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出租、转让、捐赠,但可由直系亲属继承,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只能出售给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购买条件的承租户或由政府优先回购。所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满5年后可上市交易,并按上市时公共租赁住房的售价与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时差价的70%向政府缴纳收益价款。购买期限从保障对象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计算。

  七、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运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接到有关违法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八、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之规定执行。

九、本方案由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