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公告


来源:元江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7-12-13 15:26:36 点击率: 335 【打印】 【关闭】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
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相关规定,经县第十届人民政府11次常务会研究,决定对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土地和房屋实施征收现将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元江县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土地和房屋征收具体范围:

(一)澧中路50号元江二中校园内(教师住宅1幢)

(二)兴隆街14号县妇幼保健院院内(职工住宅1幢)

(三)兴隆街15号县中医院院内(职工住宅1幢、2幢、3幢、4幢)

(四)红旗路84号元江二小校园内(职工住宅A幢、B幢)

(五)红旗路85教育局(进修学校)院内职工住宅(A幢、B幢)

(六)红河街5号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院内(1幢、2幢、3幢、4幢、5幢、6幢、7幢)

(七)红河街10号县人民医院院内(职工住宅1幢、2幢、3幢、4幢、5幢)

(八)红河街18号原粮食局生活区(职工住宅1幢)

(九)澧江路24号县江东体育场少体校综合楼

(十)澧江路48号县公安局院内(职工住宅楼4幢、10幢,业务办公用房1幢、2幢)

(十一)澧江路73号澧江街道办事处院内(职工住宅1幢)

(十二)同吉路36县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原畜牧兽医站)院内(职工住宅1幢)

(十三)凤凰路19号县供销社院内原土产公司(住宅3幢、4幢、县社大门旁铺面1—4号)

(十四)香江路35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院内(职工住宅1幢、2幢)

(十五)香江路36号老人事局院内(职工住宅1幢)

(十六)政中路机关9号县农业技术推广站院内(职工住宅1幢、2幢)

(十七)政中路机关13号县经济作物工作站院内(职工住宅1幢、2幢)

(十八)政中路机关14号县农机安全监理站院(内职工住宅1幢) 

三、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土地和房屋征收主体:元江县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部门元江县国土资源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部门: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土地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澧江街道办事处、红河街道办事处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不动产交易,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及土地用途、产权分户、户籍入户和分户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五、地上房屋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征收办公地点元江县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元江县文化路95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楼),咨询电话:0877-6014000

 特此公告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7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