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 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相关规定,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研究,决定对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土地和房屋实施征收。现将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元江县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土地和房屋征收具体范围: (一)澧中路50号元江二中校园内(教师住宅1幢) (二)兴隆街14号县妇幼保健院院内(职工住宅1幢) (三)兴隆街15号县中医院院内(职工住宅1幢、2幢、3幢、4幢) (四)红旗路84号元江二小校园内(职工住宅A幢、B幢) (五)红旗路85号教育局(进修学校)院内职工住宅(A幢、B幢) (六)红河街5号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院内(1幢、2幢、3幢、4幢、5幢、6幢、7幢) (七)红河街10号县人民医院院内(职工住宅1幢、2幢、3幢、4幢、5幢) (八)红河街18号原粮食局生活区(职工住宅1幢) (九)澧江路24号县江东体育场少体校综合楼 (十)澧江路48号县公安局院内(职工住宅楼4幢、10幢,业务办公用房1幢、2幢) (十一)澧江路73号澧江街道办事处院内(职工住宅1幢) (十二)同吉路36号县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原畜牧兽医站)院内(职工住宅1幢) (十三)凤凰路19号县供销社院内原土产公司(住宅3幢、4幢、县社大门旁铺面1—4号) (十四)香江路35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院内(职工住宅1幢、2幢) (十五)香江路36号老人事局院内(职工住宅1幢) (十六)政中路机关9号县农业技术推广站院内(职工住宅1幢、2幢) (十七)政中路机关13号县经济作物工作站院内(职工住宅1幢、2幢) (十八)政中路机关14号县农机安全监理站院(内职工住宅1幢) 三、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土地和房屋征收主体:元江县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部门:元江县国土资源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部门: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土地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澧江街道办事处、红河街道办事处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不动产交易,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及土地用途、产权分户、户籍入户和分户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五、地上房屋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征收办公地点:元江县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元江县文化路95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楼),咨询电话:0877-6014000。 特此公告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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