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建罚决字〔2026〕第001号 当事人:元江县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8MA6P5RDR5T,法定代表人:张其剑,联系电话:1828718xxxx ,地址:元江县红河街道红河社区滨江农贸市场18幢3楼办公室。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0日对你公司在元江滨江明珠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期间,涉嫌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进行经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公司在元江滨江明珠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期间,先后收取了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支付的元江滨江明珠小区业主共有部分A区15栋2单元楼顶(15平米)、B区7栋2单元楼顶(15平米)2021年7月至2025年6月的场地租赁费用合计8万元。2024年3月13日,元江滨江明珠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元江县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直未将该8万元资金移交元江滨江明珠小区业主委员会,且未公示相关年度的收支情况。2025年10月31日,我局向你公司下发《关于要求元江县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移交公共收益资金的整改通知》,要求你公司5日内将该8万元公共收益资金移交元江滨江明珠小区业主委员会,并在小区公共区域公示2021年至2024年铁塔场地租赁费的收支明细。但你公司一直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元江滨江明珠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期间,收取场地租赁费用合计8万元,作为原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拒绝将收取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8万元场地租赁费收益或其能够证明该款项合法支出的财务凭证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行为,已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之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人民币伍万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前往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元江县文化路95号)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照缴款书要求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财政账户。缴款完毕后,请将缴款凭证复印件送至本机关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 2026年2月5日 联 系人:张琳、王丽芬 联系地址:元江县文化路95号 联系电话:0877—6011401 邮政编码:653300
送 达 回 证 送达机关盖章: 送达文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送达文书文号 | 元建罚决字〔2026〕第001号 | 受 送 达 人 | 元江县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送 达 时 间 | 年 月 日 | 送 达 地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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