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建罚决字〔2025〕第004号 当事人:云南热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8329257186M,项目法人:段兴祥,地址: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红河街道办天宝路。 本机关于2025年3月26日对你公司在元江县澧江街道元江县育才教学综合楼建设过程中涉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公司承建的育才教学综合楼项目共3个单位工程,总建筑面积为7032.31平方米,分别是:1. 教学楼基础类型为柱下独立基础 ,结构类型为框架结构,层数为地下1 层、地上4层,建筑高度为 15米 ,建筑面积为6846.36平方米;2. 门房基础类型为柱下独立基础 ,结构类型为框架结构,层数为地上一层,建筑总面积为25.9平方米;3.水泵房基础类型筏板基础,结构类型为框架结构,层数为地上二层,建筑总面积为160.05平方米;项目施工过程中,对外脚手架首层整层未设置连墙件,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2025年3月1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工程停工通知书》(元建停字(2025)第1号),要求于2025年4月3日前整改完成,2025年4月2日经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核查,育才教学综合楼项目问题已整改完成。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元江县育才教学综合楼建设过程中未采取措施消除“外脚手架首层整层未设置连墙件”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公司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元江县文化路95号)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款单位:元江县财政局)按要求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 2025年6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