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建罚决字〔2025〕第002号 当事人:陈发顺,性别:男,民族:哈尼族,政治面貌:群众,地址: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羊街乡羊街社区阿太龙组。 本机关于2025年3月26日对你在元江县澧江街道星河楼兰住宅小区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嫌对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开挖工程未组织验收负有直接的主管人员责任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云南庆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星河楼兰住宅小区项目施工合同价款4000万元,于2025年1月1日开工建设,项目主要负责主管人员是项目经理陈发顺,专职安全员肖东方;项目共9个单位工程,结构形式为框架-剪力墙结构,5#、6#、7#楼主楼部分地下室完成,1# 楼基础承台钢筋已安装完成,3#、4#楼基础开挖,2#、值班室未施工;项目施工过程中,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深基坑开挖工程未组织验收;2025年3月1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工程停工通知书》(元建停字(2025)第2号),要求于2025年4月3日前整改完成,2025年3月31日经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核查,星河楼兰项目问题已整改完成。 本机关认为,你在星河楼兰住宅小区项目施工过程中,对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开挖工程未组织验收的行为负有直接的主管人员责任,已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拟对你本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上述罚款,你本人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元江县文化路95号)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款单位:元江县财政局)按要求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 2025年6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