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建罚决字〔2024〕第001号)


来源: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4-04-03 10:13:15 点击率: 217 【打印】 【关闭】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建罚决字〔2024〕第001

人:郭才伟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项关于2024318在城市道路上沿途泼洒为予立案查。

20243180609,在元江县澧江路公安局大门口路段发生了沿途泼洒油渍行为 

关认,你的上行为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项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元)。

上述罚款,你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元江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地址:元江县文化路97号老政府办公楼1楼)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款单位:元江县财政局)按要求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元江县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行或照有规定制执

 

 

                               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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