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元江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元江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1-07-07 17:04:41 点击率: 253 【打印】 【关闭】

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元江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单位:

《元江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方案》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427

(此件公开发布)

 

元江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保持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优质高效地运转,根据《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发〔200089号)、《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发〔2010239号)精神,结合元江实际,现就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原则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享受的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遵循医疗补助水平与县级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医疗补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保障公务员合理医疗需求与避免浪费相结合的原则。

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享受范围和对象

(一)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依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五)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三、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的标准

按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月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月退休金总额的5%进行划拨,其中:4%划入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1%划入“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账户”,用于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具体办法另定

四、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筹集

(一)财政全额单位由县财政承担;

(二)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灌区管理局)暂时参照现行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方式由县财政承担,如遇对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灌区管理局财政补助政策有变化,财政补助政策调整时一并进行调整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单位自行缴纳;

(四)中央、省、市垂直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由各单位自行缴纳。

五、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公务员医疗补助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由县医疗保险中心负责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公务员医疗补助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医疗保障局要加强对医疗保险中心的考核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各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按政策规定做好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六、本《实施方案》从20211月1日起执行。

七、本《实施方案》由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