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公开书 申请人/单位:元江余丽晶口腔诊所 于 2025年 11 月 3 日向本机关提出个体诊所备案登记注册 许可的申请,本机关受理后,经依法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于 2025年 11月 4 日作出了同意个体诊所备案登记注册 的行政许可决定(相关文书的编号:元卫医许决字〔2025〕第110402号),现予以公开。 元江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11月4日 注: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方式可以采取网络、公告公示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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