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公开书 申请人/单位: 元江王旭东口腔诊所 于 2025年 11 月 3日向本机关提出 撤销个体诊所备案 的申请,本机关受理后,经依法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云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于 2025年 11 月 3 日作出了同意撤销个体诊所备案的行政许可决定(相关文书的编号:元卫医许决字〔2025〕第110301号),现予以公开。 元江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11月3日 注: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方式可以采取网络、公告公示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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