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公开书 申请人/单位: 元江县人民医院高桥居住小区卫生室 于2023年 01月 30日向本机关提出 医疗机构注销登记许可的申请,本机关受理后,经依法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云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于2023年01月31日 作出了 医疗机构注销登记 的行政许可决定(相关文书的编号:元卫健医许决〔2023〕第0131001号),现予以公开。 行政机关名称(签章) 2023 年01月31日 注: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方式可以采取网络、公告公示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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