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委托元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元江县卫生 监督所)开展全县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公示 为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托单位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规定,元江县卫生健康局委托元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元江县卫生监督所)开展全县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并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事项。现按规定程序向社会予以公示。 附件:行政执法委托书 元江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4月30日 附件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元江县卫生健康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杨雪娅 局长 地址:元江县香江路34号 受委托单位:元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元江县卫生监督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428741489165G 负责人:周燕华 主任 地址:元江县红河街5号 一、委托事项 由受委托单位统一行使委托单位权限范围内依法行使全县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职责。负责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消毒产品、学校、放射、职业、餐饮具集中消毒、医疗、采供血和传染病防治等日常监督、检查及查处工作;承担业务指导、业务培训、层级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元江县卫生健康局交办的其他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事项。具体事项以元江县卫生健康局权责清单为准。委托事项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权责清单调整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二、委托权限 (一)受委托单位在委托事项及权限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对外开展执法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二)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事项及权限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超越委托事项及权限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三)受委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指导和检查,配合委托单位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做好对执法案件的整理、归档和保存。 三、委托期限 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自取消或者终止委托之日失效。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其他事项 (一)委托单位将本委托书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取消或者终止委托的,同步向社会公布。 (二)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由委托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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