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公开书 申请人/单位:元江李和旗诊所于2026年3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个体诊所备案登记注册许可的申请,本机关受理后,经依法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于2026年3月23日作出了同意个体诊所备案登记注册的行政许可决定(相关文书的编号:元卫医许决字[2026]第032301号),现予以公开。 元江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3月23日 注: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方式可以采取网络、公告公示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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