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文化和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元江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1-03-05 17:27:04 点击率: 546 【打印】 【关闭】

 

元江县文化和旅游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46号)和《中共玉溪市委办公室、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江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玉室字〔201910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元江县文化和旅游局是元江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元江县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  元江县文化和旅游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旅游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订元江县文化、旅游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规划文化事业、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县重大文化艺术活动,指导全县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国内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全县智慧旅游建设。

(七)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拟订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指导文物、博物工作。

(九)统筹规划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十)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一)组织查处全县文化、文物、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境内、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促销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活动。

(十三)负责全县文化艺术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中青年文化艺术人才和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人才培养,推进文化院团与高等院校合作培养人才,开展文化艺术及旅游人才技能培训。协调、落实高层次人才有关服务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元江县文化和旅游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办文办会,综合协调、督办检查等政务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工资、职称评聘、离退休人员服务、电子政务、信息公开、机要、保密、安全、对外交流、档案、信访、后勤服务等工作;拟订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办理人民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分解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和催办督办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负责组织编制部门预、决算,管理行政事业经费、专项资金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文化、旅游发展项目计划的编制工作,综合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和资产。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参加重大比赛获奖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测算、审核和执行;做好机关后勤保障和资产管理等工作。

负责安全生产与管理(含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重大旅游安全事故,负责平安旅游等工作。负责图书、文物等要害岗位、重点部位和重大活动的安全。负责全局社管综治、防范邪教、安全生产、消防、反恐、维稳、防灾、禁毒防艾、应急等工作。负责全局的后勤保障工作,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和安全生产工作。

)文化股拟订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文化和旅游公共设施建设。拟订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文化馆、图书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负责指导元江县重大艺术创作、艺术生产、艺术活动和艺术研究;组织、协调、管理对外文化交流。指导县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街道)文化业务建设。协调各类社会文化艺术学会、协会等群众性组织,指导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指导和管理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和开发利用。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确认和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承办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或认定工作,负责文化生态保护相关工作。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

拟订文物管理所、博物馆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文物保护、考古工作和重大项目的实施工作。承担文物保护与考古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认定工作。承担博物馆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承担文物管理所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标准化规划的组织落实工作。组织开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和保护工作。组织指导重大考古发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在全县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文物管理所和博物馆安全督查和文物资源信息管理等工作。依法承担世界文化遗产有关报批、管理工作。

负责研究提出元江县文化、旅游的行业管理办法措施和规章并监督实施。贯彻执行有关旅游业法规和规章;负责对涉及文化、文博市场和旅游等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文化和旅游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承担文化领域的经营活动行业、文艺演出、文化娱乐、文化艺术品和动漫市场、文化经营许可证、旅游市场秩序、网络游戏服务和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负责旅游市场的行政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处理重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和重大旅游投诉,受理文化和旅游事项行政复议。

)旅游股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旅游业发展规划,编制拟订元江县旅游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旅游资源的调查、开发与保护,监督指导旅游度假区、旅游景区(点)的规划和开发建设,承担旅游开发建设项目的宏观调控与管理,负责旅游开发建设项目的审核,管理和协调政府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及其他开发建设资金。负责旅游市场开发工作。负责全域旅游、旅游厕所、乡村旅游、生态旅游、工农业旅游、红色旅游和旅游扶贫等相关工作。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重点项目建设。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和旅游度假区建设。指导、促进文化产业有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指导旅游业的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指导旅游企业进行旅游产品、旅游商品的营销策划,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

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涉旅企业、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化建设。指导文化和旅游行业社会组织体系建设,推动行业协会开展自律管理。推进旅游行业诚信评价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旅游企业诚信评价,提升旅游行业服务品质。负责导游资格和等级考试及队伍管理。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监管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承担假日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和假日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县旅游人才和服务技能的培训工作。协助做好游客及旅游收入统计分析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旅游业统计和旅游经济运行分析工作,为上级部门提供准确的决策依据。

第五条  元江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2名(副科级);元江县文物局局长由副局长兼任

第六条  元江县文化和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元江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元江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元江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3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