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为洼垤乡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地址:洼垤乡人民政府宣传办公室,电话:0877-6390022)。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三)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四)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二、申请方式 (一)当面申请。申请人通过当面提交申请公开所需信息。 (二)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三)通过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电子邮箱、传真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四、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之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四)属于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五)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八)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五、收费标准 根据《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本机关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