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政策解读及全文


来源:元江县水利局 时间:2025-11-27 10:11:01 点击率: 119 【打印】 【关闭】

一、背景与意义

饮用水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民生问题,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则是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的重要基石。玉溪市作为云南省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滇中城市群的核心城市之一,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不仅直接关系到全市人民的饮水安全,更对维护区域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解决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律法规,结合玉溪市实际,制定《玉溪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水源地保护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为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二、主要内容与核心条款

《条例》紧密围绕玉溪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实际需求,从水源地的划定与调整、保护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一)明确水源地的划定、调整与公布程序

《条例》严格规范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划定和调整程序。规定市级、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划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等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提出划定方案,按照规定报批;跨、区)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区)的人民政府协商共同提出划定方案,按照规定报批。水源地一经划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取消。同时,要求对批准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其名称、位置、保护范围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科学划分水源地保护范围并细化管控措施

《条例》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结合玉溪市水源地的实际情况,科学划定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范围,通常包括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还可以划定准保护区。针对不同级别的保护区,《条例》规定了差异化的严格管控措施:

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排放、倾倒任何废弃物和污染物。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网箱养殖等活动;限制使用化肥、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绿色防控技术。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准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三)强化水源地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

《条例》高度重视水源地的污染源头防控和生态修复工作。明确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区域的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对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工业污染的治理。积极推广节水技术和清洁生产工艺,发展生态农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同时,鼓励和支持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开展植树造林、水土保持等生态修复工程,提高水源涵养能力,改善水源地生态环境。

(四)健全水源地水质监测与应急处置机制

《条例》规定,(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并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同时,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一旦发生水源地污染事件或者可能影响水源地水质的突发事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五)明确各部门职责与协同监管机制

《条例》对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构建了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监管体系。

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负总责,将水源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保障保护经费投入。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统一监督管理和水源工程建设、水资源调度等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水质监测和环境执法。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对水源地的影响。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农业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如卫生健康、林业和草原、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相关工作。同时,《条例》还规定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协同工作机制。

三、实施保障与法律责任

为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条例》设立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条款。对违反《条例》规定,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从事禁止性活动、违法建设、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明确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等。同时,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源地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条例》还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积极举报污染水源地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水源地的良好氛围。


玉溪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