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核玉溪元江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5年3月3日依法受理你单位提交的中广核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塘房二期200MW复合型光伏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审批申请。本机关组织对该方案进行了技术评审,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位于玉溪市元江县内,项目规划装机容量为200MW,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光伏阵列及配套建设集电线路、场区道路、箱式变压器、绿化等。项目于2023年7月11日取得了《元江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准予中广核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塘房二期200MW复合型光伏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元行政发〔2023〕4号)。建设单位中广核玉溪元江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已足额缴纳了原批复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项目在实际建设过程中,主体工程建设方案进行了调整变化,项目生产建设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相比原批复的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9.45万立方米,增加比例41.12%。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组织编报了《中广核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塘房二期200MW复合型光伏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 (三)项目变更后,项目建设占地面积260.94公顷,其中永久占地0.73公顷,临时占地260.21公顷。项目建设期土石方开挖总量32.43万立方米(含表土1.35万立方米),回填土石方32.43万立方米(含表土1.35万立方米),区内调运0.32万立方米,无弃方产生。 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变更后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260.94公顷。 (二)基本同意变更后水土流失预测分析,工程扰动地表面积9.82公顷,损毁的植被面积为9.04公顷;预测工程建设新增水土流失量为407.41吨。 (三)基本同意变更后提出的水土保持防治措施安排,水土流失防治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临时措施相结合的治理方案,按分区采取不同的防治措施。 (四)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方法和成果。变更后水土保持工程总投资535.00万元,项目实际于2023年10月开工,实际占用新增面积,本次变更核定还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为陆拾捌万伍仟捌佰陆拾元整(¥685860.00)(实际征收面积 979800平方米,征收标准为 0.7元/平方米)。 三、生产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深化截排水、沉砂池、跌水坎等工程防护措施设计,认真落实临时措施,优化、深化、完善水保防治措施设计,切实有效防治水土流失。 (二)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严格控制各防治分区占地,禁止随意扰动、占压、破坏地貌和植被。 (三)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的实施情况,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和总结报告。监测成果及时上传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系统。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其他 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县水利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本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附件:水土保持变更方案特性表(略)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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