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 设定文件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六条“依法收取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其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办法,由省财政、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第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二)烧制砖、瓦、瓷、石灰;(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收费文件依据:《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水利厅云价收费[2017]113号) 计费单位:m2(吨、m3) 收费标准:一、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0.7元/m2;二、开采矿产资源,建设期间按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0.5元/吨(不含石油、天然气);石油、天然气1元/m2(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m2计,对丛式井每增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400m2计);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0.3元/m3计征,已按第一、第二款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0.3元/m3计征,已按第一、第二、第三款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