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元江县水利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主要包括元江县水利局职能职责和局机关各股室主要工作职责、办公地址、对外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二)领导信息。主要包括元江县水利局领导及领导分工情况等。 (三)政策法规。主要包括以元江县水利局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四)部门文件。涉及水利行业需主动公开的政策性文件。 (五)政策解读。对本部门政策性文件进行解读,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及时转载对政策文件精神解读到位的媒体评论文章。 (六)规划计划。主要包括水利部门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规划解读信息、规划执行进展情况等。 (七)财政信息。主要包括本部门的财政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本部门“三公”经费的开支情况。 (八)招标投标。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竣工有关信息。 (九)权责清单。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如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等),行政权力取消和调整信息。 (十)双公示信息。主要包括行政许可信息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行政征收信息公示、依申请公开等。 (十一)其他。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信息,本机关编制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元江县政府信息公开—元江县水利局”网页查询(http://www.yjx.gov.cn/yjxzfxxgk/yjxsljxxgkznzdml/20231106/1486583.html)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为元江县水利局(地址:元江县兴元路北段兴林巷,电话:0877—6011115,电子邮箱:yjxsljbgs@163.com(邮箱不受理信息公开申请)。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元江县水利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通过当面提交或现场填写《元江县水利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申请公开所需信息。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通过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电子邮箱、传真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4.答复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3)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之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4)属于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8)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5.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和同级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元江水利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doc
元江县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目录(2023年)20231109.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