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元江县陆陆捌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8MAD95L5M59 经营地址:元江县澧江街道办事处澧江社区红旗路南门粮点4号6号仓 经营者:杜宝亮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本局于2026年7月28日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 2026年6月4日,红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红河县优品易购生鲜超市销售的小米辣进行监督抽样检验,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并于2026年6月29日出具编号NO:SC10103260106053JD1《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溯源,该批次小米辣从元江县陆陆捌商行购进,2026年7月15日,我局收红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的协助调查函及当事人销售的小米辣的检验报告,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我局依法对元江县陆陆捌商行进行核查处置。 经查证,2026年3月14日,当事人从昆明市官渡区张建成副食经营部以48.00元/件的价格购进小米辣20件(20瓶/件),货值金额共计960.00元。2026年3月19日,以70.00元/件的价格销售给红河县优品易购生鲜超市1件。剩余的19件小米辣未售出,已退货。获得违法所得22.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6年7月28日,取得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各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2026年7月28日,取得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事实; 3、2026年7月28日,取得经营者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4、2026年7月21日,取得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4张,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5、2026年7月28日,取得进货单和销售单复印件各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销售的事实; 6、2026年7月15日,取得由红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协助调查函及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有检验报告、进销货单据、询问笔录、红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相关材料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足以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的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9月16日以元市监罚告〔2026〕11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所指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三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处罚适当”的原则。经综合裁量,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贰拾贰元整(22.00元);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缴至国家金库玉溪市中心支库(建设银行元江支行),地址:元江县商业广场,户名:元江县财政局,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3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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