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处罚〔2026〕111号


来源: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6-09-20 14:45:19 点击率: 859 【打印】 【关闭】

 

当事人:元江县小白的招牌螺蛳粉店(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8MAEKGCKH76                   

经营地址:元江县红河街道办兴元社区书香铭苑143号商铺

经营者:李欣悦                     

 

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一案,本局于2026年7月20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2026年6月15日,本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元江县小白的招牌螺蛳粉店在网络平台上经营掺杂掺假食品,要求依法查处。由于当事人拒绝调解,本局依法终止调解。

经查证,2026年4月,当事人通过“美团”网络平台名称为小白的招牌螺蛳粉的店铺销售食品“牛肉丸”,销售价3.88元/份,共销售60份货值金额232.8元,违法所得232.8元。上述食品在网络平台界面显示为“牛肉丸”,实际原料是鸡肉、鸭肉;当事人对掺杂掺假食品已作下架处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6年8月19日,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2026年8月19日,取得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事实;

3、2026年8月19日,取得经营者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事实;

4、2026年7月7日,取得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4张,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事实;

5、2026年6月15日,取得举报材料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询问笔录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足以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的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9月8日以元市监罚告〔2026〕1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六项“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所指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四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处罚适当”的原则。经综合裁量,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叁拾贰元捌角(232.80元);

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缴至国家金库玉溪市中心支库(建设银行元江支行),地址:元江县商业广场,户名:元江县财政局,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6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