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处罚〔2026〕87号


来源: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6-08-18 11:07:43 点击率: 0 【打印】 【关闭】

 

当事人:陈金莲,女,汉族,69岁,系元江县澧江街道****居民

当事人参加传销一案,本局于2026114立案调查;现查明:

20251225日,我局在查处何群介绍他人参加“REC黄金树传销一案中,发现陈金莲涉嫌参加“REC黄金树传销。

,当事人于20193月经上线人员(何群)的推荐加入REC黄金树项目网络传销,并在REC黄金树项目网络平台投资人民币3500.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659日,取得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事实;

2202659日取得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参加传销的事实;

32024115日,取得元江县人民检察院提供的元江县公安局调查取证的相关证据材料,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参加传销的事实;

420251225日取得相关案件材料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参加传销的事实。

局认为,当事人参加传销的行为,有询问笔录、元江县公安局调查取证的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6728日以元市监告〔20268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经本局研究决定,不予采纳。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规定的违法行为。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四项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单,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玉溪市中心支库(建设银行元江支行),地址:元江县商业广场,户名:元江县财政局,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810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