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处罚〔2026〕73号


来源: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6-05-26 17:42:59 点击率: 1158 【打印】 【关闭】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元市监罚〔202673

 

当事人:元江县柠檬君农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8MA6KBJM32R

经营地址:元江县咪哩乡甘岔村委会八梁小组19

经营者:张杨

 

当事人发布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一案,本局于2026422立案调查,现查明:

2026414日、2026420日,本局收到举报:元江县柠檬君农业有限公司微信小店销售商品玉灵膏宣传具有补益心脾、养血安神、健脾止泻、利尿消肿等功效,违反食品安全法以及广告法,要求依法查处。本局于2026422日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通过微信网络平台微信小店柠檬君生态村经营食品玉灵膏并作广告宣传。品名:玉灵膏,净含量320克(160g×2瓶装);商品详情图和描述:玉灵膏是我们今天特别推荐的养血的方子,这个方子可以迅速补血,身体有血虚的诸多症状不适的服用这个膏可以很快见到切实的改善效果,这个方子中最为主要的就是龙眼肉,中医认为,龙眼味甘性温,入心脾经,具有补益心脾、养血宁神、健脾止泻、利尿消肿等用途。当事人支付广告制作费200.00元,发布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6422日,取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2026422日,取得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该证据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事实;

320264222026511日,取得经营者询问笔录2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发布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事实;

42026422日,取得现场检查笔录1现场照片3张,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发布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事实;

52026414420日取得2份举报单及附件6该证据证明举报举报当事人发布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局于2026515日以元市监罚告〔20267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规定构成发布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处罚适当的原则。经综合裁量,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单,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玉溪市中心支库(建设银行元江支行),地址:元江县商业广场,户名:元江县财政局,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525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