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元市监处罚〔2026〕66号 当事人:元江县农丰化肥门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8MA6LTW5G5H 经营地址:元江县甘庄街道红新社区振兴街75号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杨继荣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一案,本局于2026年4月14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2026年1月28日,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受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元江县农丰化肥门市销售的恩米娜复合肥料进行抽样检验,并于2026年3月16日出具编号为(SC)FL2026-01-035《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6年3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及《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 经查证,2025年10月25日,当事人以140.00元/袋的价格从云南金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规格型号40千克/袋的恩米娜复合肥料25袋,并在元江县农丰化肥门市销售,自家使用了18袋,未售出的7袋于2026年3月27日被本局依法扣押。当事人未对外售出复合肥料,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3500.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6年4月14日,取得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2026年4月14日,取得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该证据证明经营者的自然人身份信息事实; 3、2026年4月14日,取得经营者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事实; 4、2026年3月27日,取得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4张,该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事实; 5、2026年1月28日,取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相关文书材料7页,该证据证明抽样程序合法的事实; 6、2026年4月14日,取得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进货单据复印件各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履行了索票索证义务并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事实; 7、2026年3月16日,中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为(SC)FL2026-01-035《检验报告》,该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有检验报告、抽样材料、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进货单据、询问笔录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4月22日以元市监罚告〔2026〕6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本局扣押的恩米娜复合肥料7袋; 2、处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单,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玉溪市中心支库(建设银行元江支行),地址:元江县商业广场,户名:元江县财政局,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30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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