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处罚〔2026〕63号


来源: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6-04-22 17:07:26 点击率: 1329 【打印】 【关闭】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元市监罚〔202663

 

当事人:刀建伟,男,傣族,40岁,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居民

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一案,本局于202616立案调查本案因案情复杂,经领导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现查明:

20251223日,本局收到元江县公安局[元公提示202568]提示函,元江县太阳城广场处烧烤摊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酒,建议调查处理。  

接到提示函后,本局于202616日立案调查经查,20251123凌晨1时许,白洋未成年人)邀约同学3人(未成年人)到元江县太阳城广场处烧烤摊吃烧烤。消费款100.00元由白洋支付(其中支付啤酒36.00元、支付烧烤款64.00

经查证,当事人20251123日以28.00/12/件)的价格购进大理V6易拉罐装啤酒1件,酒瓶标签标识净含量:500ml,酒精度:≥2.5%vol原麦汁浓度:8.0°P并于20251123日以36.00/的价格销售给白洋(未成年人)大理V6易拉罐装啤酒1获销货款36.00获违法所得8.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123,取得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事实;

22026123325取得当事人询问笔录2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事实;

320261719取得证人身份证复印件4份,该证据证明证人的身份事实;

4202617取得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监护人的身份事实;

520261719129取得证人询问笔录5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事实;

6202617日,取得微信付款凭证截图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事实;

7202619日,取得微信收款凭证截图1

证据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事实;

820251223日,由元江县公安局取得元江县太阳城广场烧烤摊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酒调查材料1,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有询问笔录、微信截图付款凭证、微信收款和转款凭证、元江县公安局调查材料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足以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的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局于202649日以元市监罚告20266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属于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处罚适当的原则。经综合裁量,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并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元8.00元);

2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单,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玉溪市中心支库(建设银行元江支行),地址:元江县商业广场,户名:元江县财政局,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417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