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元市监处罚〔2026〕52号 当事人:元江县恒光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8668297529J 经营场所:元江县澧江街道玉河社区居委会(香江路与城南路转角处) 法定代表人:黄逸锋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一案,本局于2026年2月25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2025年12月12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元江县恒光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经销的产品名称为宏福满堂红,规格为252颗/盘×30盘/件的爆竹进行抽检。于2026年1月20日出具编号(CJ)YH2025-11-146的《检验报告》,判定为产品质量不合格。2026年2月2日,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交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本局于2026年2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和《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要求。 经查证,于2024年6月24日,当事人从湖南省醴陵市宏泰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购进规格为252颗/盘×30盘/件的爆竹20件,进货价130.00元/件。截至2026年2月4日,该批次烟花爆竹以整件的形式销售了11件,销售价是240.00元/件;以8.00元/盘的价格销售14盘;主动召回21盘;货值金额为4800.00元,违法所得1261.38元。未售出和主动召回的宏福满堂红爆竹共计269盘被本局依法扣押。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6年2月28日,取得营业执照及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复证印件各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2026年2月28日,取得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自然人的身份事实; 3、2026年2月28日,取得授权委托书1份,该证据证明被授权委托人权限的事实; 4、2026年2月28日,取得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份,该证据证明被授权委托人的自然人的身份事实; 5、2026年2月28日,取得被授权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的事实; 6、2026年3月19日,取得被授权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的事实; 7、2026年2月4日,取得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4张,该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的事实; 8、2026年1月20日,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了编号为(CJ)YH2025-11-146的《检验报告》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行为,有检验报告、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足以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的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3月26日以元市监罚告〔2026〕5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本局扣押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宏福满堂红爆竹269盘;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贰佰陆拾壹元叁角捌分(1261.38元); 3、处罚款人民币肆仟捌佰元整(48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缴至国家金库玉溪市中心支库(建设银行元江支行),地址:元江县商业广场,户名:元江县财政局,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3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